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要求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2、1971年以后(含1971年)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报考建筑工程基础科目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工程(全过程设计)4项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其中二级以上工程不少于1项。
(二)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完成4项及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全流程设计),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注:表中“一类人员”是指通过基础考试并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二类人员”是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评审和认可的通知》建设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文件【(97)建设注46号】规定,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只参加专业考试。 免试范围不再扩大,此类人员可继续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建筑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者。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建筑工程或类似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结构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作,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
报考国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上述申请条件中的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学历或学位。 以上申请条件仅供参考,以当时的申请文件为准。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并符合《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专业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申请人应当参照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经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注册。 不符合考试报名基本条件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其考试成绩无效。 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人须持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证书(原件)进行资格复审。 复试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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