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针对任何平台或个人,仅讨论导致风险的现象。
今日网络热搜是“通缉犯悬赏仅4元?平台回应”。
这次热搜把重庆山火、张家口霜冻、湘雅医生刘向峰排在了榜首,很多朋友都让我写写。 由此可见关注度之高。
从“通讯”的角度来看,这个热搜标题与“通缉犯”和“悬赏4元”反差巨大,违背了大家的共识,所以大多数人都会点击它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笔奖金是怎么来的? 这个平台有什么风险?
1、私密打赏平台成为“全网焦点”!
这个热搜标题被“点出”后,让人觉得新奇,但没有深度。
有一个“个人”设计了一个APP,这是一个“个人运营”的私人奖励平台。
该应用程序的功能是将公安部公布的“通缉犯罪信息”导入该平台。
然后这个APP为每个通缉犯设置了一个“悬赏按钮”供用户操作。
一些公布在国家通缉令上的犯罪分子,都明确标有“国家提供线索悬赏金额”。
有些没有公布奖励金额。
连日来备受网友关注的“4元通缉犯”,是“国家通缉令”上没有悬赏金额。
罪犯名叫欧阳志鹏。 因涉嫌诈骗,北京于今年6月9日发出通缉令。 北京的通缉单上没有金额,4元的“奖励”是“网友点击的奖励”。
通过媒体报道的截图,我们可以发现,在“4元通缉犯”旁边,还有一名10元通缉犯。
在这个平台上,既有“国家零悬赏,完全靠网友个人打赏”的犯罪分子,也有大鱼。
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缉犯刘全福悬赏金额高达20万元,其中官方悬赏20万元,网友个人悬赏2元。
这个“个人赏金平台”在4元通缉犯事件后,在网络上引起了一波关注。
截至“当地主流媒体”报道,4元通缉犯欧阳志鹏的悬赏金额已被网友提高至16元。
2、这种“实名举报”很少见,而且风险很大!
有的朋友看完本文前面几段,会感觉“很不舒服”。
它是由某个人、某个赏金平台运营、由某个“当地领先媒体”报道的。
这件事就不能点名,把运营老板的名字和赏金APP都列出来吗?
我认为应该像我在上一段中所写的那样报告这一事件。
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平台的运营者运营该平台是出于个人利益,并且“不盈利”。 稍后网友们将“打赏全部捐出”。
从该平台对个人通缉犯的“网友悬赏”全部是个位数就可以看出,早期网友也多是“开玩笑”。
但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报道的“本土媒体”是我非常尊敬的一家龙头企业,粉丝超过百万。
这个媒体是以一位伟人的诗词命名的,所以我就不提全名了。 然而,这家媒体在赏金平台上的报道却是“全部实名制”。
在一篇几百字的媒体报道中,这个“打赏平台”的名字居然出现了近十次,而且还有一个“记者亲自登录操作”的过程。
文中,一些可以表达为“本平台”、本平台、本平台的词语都以“平台全名”出现,读起来非常“刻意”。
这家媒体是一个省的地方领导,其报道的影响力绝对不会像“表面粉丝数”那么小。
这篇报道登上了今日媒体头条,随后成为百度热搜第一。
当地官媒头条、百度热搜第一。 如今有多少人关注这个“自营”的赏金平台?
今天通过这种“全民赏金”新方式能筹集到多少钱?
类似的报道是家常便饭。
例如,在采访某个名人或某项商业活动时,“项目和品牌名称不会被带出来”。 名人接受采访时,会有“品牌背景墙”,而且会被模糊化。
对于“4元通缉”等网络事件,有两种标准的举报方式。
一个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使用的全文中的“非特定”描述:“由某人操作”,“某个赏金平台”,“该平台”。
另一种方式是给平台运营者“起个名字”,给平台起一个“大众打赏”、“全民打赏”之类的应用名称,然后在全文报告的最后加上一句“文中人物姓名和APP名称“均为化名”。
这两种“举报方式”已经成为惯例,甚至是“铁律”。 那么,为何当地主流媒体对一款实名“个人应用”进行了近十次报道呢?
我在前几年的网络案例中也看到过这样的“新闻”。 一些“伪装成新闻报道的软文”以“案例报道”的方式详细报道了一些“下三路案件”。
然而,在此类报道中,多次突然出现协助犯罪嫌疑人“作案成功”的APP,后被证明是“下三路APP”的宣传文章。
当地的一篇权威报道击败了重庆山火,成为百度全国搜索话题第一名。 《湘雅医生》当然不应该是一篇“有人跑app”的软文。
并且友情提醒,如果这个“公益赏金”平台真的是个人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的话,瞬间有大量流量涌入,那就“风险更大”了!
3、“巨额赏金”如何落实和宣传?
今天的当地媒体头条和百度的顶级搜索流量可能会吸引超过百万的网民来到这个赏金平台。
如果百万网友中只有1%进行“十元左右”的玩笑操作网校哪个好,平台单日“筹集资金”将超过10万元。
当然,从平台运营的初衷来看,个人App从公安部公共渠道导入通缉犯罪信息并不违法。
而如果是“传播宣传、协助警方办案”的初衷,这个意图是非常积极的。
但关键是“通缉犯罪信息的不断更新和悬赏的发放”。
第一个是,如果该App是个人运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纯粹为了利益,是否可以与全国平台实时同步? 知道什么时候所有通缉犯都会被逮捕吗?
这个工作量是极其复杂的。 如果一些通缉犯已经被抓获,但该平台仍然每天收到“网友打赏”,这就“涉嫌诈骗”。
其次,从我从一些公安系统的朋友那里了解到的流程来看,警方的“悬赏审批发放流程”非常严格,甚至有些繁琐。
一些热门通缉犯会收到很多“信息线索”。 哪些信息是有帮助的,哪些信息对逮捕他们起决定性作用。 类似信息提供者的顺序和详细程度都会受到严格审查。
最终,国家奖励将根据不同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和顺序按比例分配。 那么,这个由个人或小公司运营的私人“悬赏平台”是否可以对提供“通缉犯”线索的人进行审查并发放悬赏?
一些信息提供者要求警方不要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 个人奖励平台如何分配奖励?
有人说,这个“奖励平台”的经营者不是说,如果奖励金额不能分配给个人,那就全部捐给“慈善组织”吗?
但如果赏金平台上有诈骗犯,受害者就会很多,很多人点击赏金,就是为了奖励信息提供者抓到他。
但“打赏平台”却以打赏无法准确发放为由,将钱“捐给了组织”。 这相当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网上通缉犯名单,仍存在违法风险。
有人说:北风,你就是不喜欢别人的好意。 这个个人奖励平台的初衷是“打击犯罪”。 初心再好,难道就不能鼓励别人做大做强吗?
这种“做大做强”违背了“个人利益”和“绝不盈利”。
当然,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谁不会“初心不改”呢?
不破旧!
如果回顾过去十几年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就会发现很多“神圣的初心”最终变成了“资本巨兽”,黑幕事件频频发生。
很多朋友都注意到,这几年我除了接受“普通朋友的电商帖子”之外,无论头条新闻,都没有收到过一则广告。
在广告领域,近年来最流行的“众筹平台”的价格也是最高的。
几年前,当“众筹治病”这个概念刚出现的时候,它是那么神圣,那么贴心,那么人间天使。
然而,这几年,“黑心众筹”、黑中介的案件却层出不穷。 这些“新滋生”的祸害并不会因为“平台建设初衷”的神圣性而自动消失。
同样,一款以“悬赏通缉犯”为主要业务的应用程序,由个人运营网上通缉犯名单,同时也接受“全民悬赏”,然后获得全网热门搜索第一名。
这种相互冲突的主营业务和运营模式将会在积累的资金中产生“欺诈风险”。
我用风险而不是“指控欺诈”,因为这种流量超出了平台运营者的能力范围,他可能没有“非法集资或主观欺诈”的意愿。
但如果全民以“狂欢节”的形式涌来打赏,钱又不能“正确合理”分配怎么办? 鲜花怎么能不违法呢? 如何界定不构成非法集资?
我是这家地方媒体的长期读者,目前还没有发现任何利用头条新闻为个人平台吸引流量的先例。
如果这不是“地方媒体”和百度向个人平台的“故意分流”,那么这应该被定义为“报道事故”。
在点击量过亿的热搜时代,不适合“实名推广”的运营平台和模式全部实名举报带来的“欺诈风险”谁来负责?
一些正义网民痛恨网络诈骗,并为通缉犯提供悬赏金。
但最终,网友“提供”的悬赏金却未能送到提供抓捕通缉犯线索的人手中。 那么,这是否“算平台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