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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职教路3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院校(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我校学籍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结业)证书。时间。 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2023年佛山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分数线,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师范学院)专业联合开展“专科升学本科第三、二段协同育人项目”; 与广州商学院联合开设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 学院酒店管理、物联网工程专业联合启动“专科至本科三、二类协同育人项目”; 广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制造与检测技术专业与车辆工程专业联合启动“大专、本科三、二类协同育人项目”; 机械设计制造、工业机器人技术、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与广州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互联网金融专业联合启动“三二师协同育人项目”;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与韶关学院车辆工程专业联合启动“专科到本科第三、二步协同育人项目”;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联合启动“专科到本科、专科第三、二步协同育人项目”。 。
学校“三、二标段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 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他们被登记在不同的学校专业团体中,并被组织成不同的班级。 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将按照五年人才培养规划要求完成三年高职教育。 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2023年佛山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分数线,将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进入相应本科学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相应本科学校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劳等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类(历史、物理)和美术单独制定的招生控制分数进行网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普通高中学历层次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计入高考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考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修科目。 。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一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按照成绩录取,专业愿望和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历史、物理)、美术专业分级时,各省(区、市)招生细则公布后,实行“分数优先、随意愿”的录取原则。 录取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总分较高的第一主选考生将被优先考虑。 若该专业录取名额已满,则对考生后续专业选择进行一一审核。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填写的专业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需进行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整为同一专业组内的专业有空缺岗位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机构。 入场; 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健康体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问题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办〔2010〕2号)执行。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请参阅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将接受重新考试。 体检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专业就读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变更或取消专业。 学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通过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委〔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的标准按照《系统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历史)专业学费为5250元/生/学年; 普通(物理)专业学费为64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优秀学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优质奖学金等,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各类奖项,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问题。 对于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将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