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系统运行合规,促进业务顺利开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助学贷款手册及学生来源系统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规程,用于明确操作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开办学生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及相关高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完善助学贷款系统功能和运行维护,制定和解释系统操作规程,编写系统操作手册和培训教材。
第五条 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系统运行的管理部门英语作文,负责配置本区域内的用户权限、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维护日常系统运行、审批业务数据等。
第六条 省中心是系统使用的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和规范各县中心的系统操作,审核各县中心录入的业务数据。
第七条 县中心是系统运行部门,负责完成学生信息、申请信息、合同信息、还款信息等相关数据的维护,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高校是系统运行部门,负责完成收据录入、毕业确认等相关操作,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系统访问权限
第九条 学生来往系统使用权限由中国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分行用户如需使用本系统,应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并开通使用权限;省中心、县中心及高校用户如需使用本系统,应向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明确系统操作员信息。分支机构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系统登录用户名、密码及U盾。
第十条 U盾是行外使用源系统的重要安全工具,省、县中心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如有损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及时告知分行。
第十一条 每个系统用户均拥有唯一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用户应当保证系统登录信息的安全,定期更改登录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十二条 系统使用者辞职、工作调动或不再承担助学贷款工作时,应及时告知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取消其系统使用权限。
第四章 贷款的接受与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4月1日(含)至次年3月31日(含),在助学贷款系统可受理当年学年度助学贷款(如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可受理2013-2014学年度助学贷款),具体受理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前应做好系统调试准备工作,确保系统能正常登录、U盾证书在有效期内、合同打印、信息录入、文件下载等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采取学生网上申请、县级中心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贷款学生网上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中心应认真核对贷款申请信息,确保系统信息与纸质信息一致、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 学生向县中心申请重置密码的,县中心应先验证学生身份,再重置登录密码。
第十八条 县中心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后,应使用系统中的“合同打印”功能打印合同并与学生签订合同。打印合同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先在系统中修改数据,重新打印合同后,方可与学生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后,县中心应注重合同回执的录入,对未能按时录入回执的贷款合同,中心应及时与学生联系、提醒。
第二十条 高校收到助学贷款受理凭证后,应当确保系统中费用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将收据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贷款办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中心审核。信息提交后,不再受理贷款申请,且相关数据在系统中不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 省中心应组织县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受理和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对县中心报送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分行应及时审核、审批省中心审核报送的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数据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及时在系统中登记、确认发放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省中心、县中心应关注系统中贷款发放进度,并向学生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如因学校账户问题导致发放失败,各分局应及时通知省中心,省中心联系并组织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系统每年11月21日(含)至12月20日(含)进行年末结算,此期间不得开展任何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贷款追偿
第二十六条 每月1日至10日(11月份除外),县中心应将当月提前还款申请信息全部录入系统,或告知学生网上填写申请信息,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当月不再受理提前还款。
第二十七条 每月11日完成月度利息清算、11月21日完成年度利息清算后,各分行、省中心、县中心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待回收贷款情况,并利用系统的“还款通知单”“催收通知单”功能做好各项回收准备。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通过代理行回收的贷款,县域中心应在系统结清利息后及时导出扣款明细,并在指定扣款日(一般为每月20日)前报送代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准备扣款。代理行扣款完成后,县域中心应及时调取扣款结果,按照格式要求整理扣款文件并上传至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支付宝收回的贷款,县中心应在系统结清利息后,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对账户余额不足、可能导致逾期还款的学生,中心应提醒其及时还款。
第三十条 县中心应当在各分支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完成还款数据录入工作,保证系统内还款数据的准确性,以免影响学生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确保系统录入的还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发现错误应及时核对、更正,并于每月底前完成系统扣款确认操作。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收到风险补偿和财政利息补贴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录入系统,确保系统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中心应与贷款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及时将联系结果及催收记录录入系统“联系记录”功能中。
第三十四条 当学生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学籍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等发生变更或者数据错误需要更正时,县中心应使用系统中相应的数据变更功能,及时维护系统中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中心使用“学校信息变更”功能修改学生信息后,除特殊情况外,应继续使用“还款计划变更”功能修改学生的利息补贴期限和宽限期起止日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信息、还款计划及账户变更均会影响结息结果,只有在系统结息前(每月11日结息,11月21日结息)完成变更审批,本次回收贷款时方可按变更后的信息进行贷款回收,否则仍需按原信息进行贷款回收。11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得进行还款计划及账户变更。
第三十七条 县中心应及时审核确认贷款学生通过学生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信息变更,确保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 县中心应按月在系统中填报《逾期催收月报》,如实反映贷款逾期情况,分析逾期原因。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当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做好当年毕业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工作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第四十条 如您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系统改进的建议,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助学贷款公共邮箱,或拨打银行全国统一热线进行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体系要点及流程图 (159.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