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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注册会计师 > 重庆大学 2023 年本科招生章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重庆大学 2023 年本科招生章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6-26 22:33:5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大学网校头条,简称重庆;英文名称为 ,缩写CQU。学校上级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重庆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有全日制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坐落于中国中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有A校区、B校区、C校区、虎溪校区、两江校区。

第四条 凡在我校正式入学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原则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庆大学招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反纪律、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接受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种类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含高考改革省份综合改革/物理/历史类,下同)、中外合作办学、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艺术、体育、外语推荐生、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推荐生、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台湾学业评估学生、边防兵子弟预科班等。

重庆大学招生在线网_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_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官网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招生本科专业(方向)108个。其中:(一)18个专业(方向)因专业特点、急迫程度等采取专业分流招生,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相应专业进行培养,不参与专业类别分流;(二)90个专业按学科基础的共性设置成12个专业类别,在普通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校级专项计划、民族班等招生类别中,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专业类别中分流招生。专业类别培养结束后,按照专业类别分流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规划,分流至具体专业继续深造。 在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台湾学业评定学生等招生类别中,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将进入相应的专业类别培养。专业类别培养结束后,可选择不参加专业类别分流,也可以选择参加专业类别分流。选择不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自动进入录取时所学专业继续后续学习;选择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将按照专业分流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职业规划,分流至特定专业与普通文理科生一起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面向新时代国家人才培养战略需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遵循公平、科学、稳健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导向,兼顾区域均衡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编制方式。学校分省、分专业的本科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录取批次安排以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不超过年度招生规模的1%),用于调节省统考考生不平衡现象和解决同分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四条 转学比例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分批次平行志愿填报的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分批次顺序志愿填报的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转档、安排专业时,承认在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国家级加分项目和分数。同一考生符合多个加分条件的,只取幅度最大的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将以转档分数(含政策加分,不含排名分,即小数点后一位,下同)作为录取、安排专业的依据。但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等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得使用一切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录取时,对第一批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按照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如考生分数相同,则不设专业差,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在先的考生;如专业志愿相同,则按数学、外语、汉语分数顺序优先分配专业。如相关科目分数仍相同,经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同意后,调整专业方案。

未被第一批录取的(或非顺序选择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本条规定安排至未满招满专业学习。

(二)当考生申报的专业意愿达不到要求时,对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调整至未满招收专业,对不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1.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按专业群录取的考生,只能在同一所院校的同一专业群内转学。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未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不能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3)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省市考生(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辽宁、重庆)选修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类别)选修科目要求,学校录取工作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强基计划、大学专项计划、外语推荐学生、高水平运动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推荐学生、台湾学业评定学生等特殊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2023年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以各省相应专业类别统一考试(或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认定。报考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类别全省统一考试(或联考),取得统一本科毕业证。具体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详见《重庆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英文原版教材及外籍教师,英语水平不熟练的考生报考时请谨慎。

第二十一条 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其他专业(类别)修业年限为4年。

第二十二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专业(类别)。数学与应用数学(强基础)、物理学(强基础)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强基础以外的专业。艺术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章 录取与复试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未经批准,不按时注册,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强基础类等特殊类别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专业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高等学校特殊专业录取的新生,将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经发现并核实有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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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费、住宿及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费分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费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实行预收、年底结算。对实施大规模招生的专业,学费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学费标准定为:各专业(类别)4500-6875元/年。专业分流确定后,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此外:设计绘画专业为11500元/年;舞蹈表演专业为13225元/年;音乐表演、戏剧影视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15000元/年;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五年平均5.3万元/年。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学习期间第五年,学费按辛辛那提大学标准缴纳。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800-1200元/人/年,视公寓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政策。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省级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阳光高考平台、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各媒体摘编、刊登的本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学校不得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实施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辅导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不视为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章程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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