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举措主要包括调整高考报名方式、分阶段填(改)考、推进完全平行报名改革和调整批次报名设置、调整扶贫项目和对口支援新疆扶贫招生计划报名设置、调整民族语言、数学科目分数线限制政策、调整双语班英语考试时间、清理规范高考加分等。
措施一:推行高考成绩填报、分阶段填报(修改)申请的做法
2015年起,新疆实行学生知分(了解高考成绩)、知排名(了解本地区排名)、知分数线(了解各语种、各批次分数线)填写高考报名表制度。
实行分段填报(修改)志愿,即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同时报考本科0批次至高职(技校)2批次。录取期间,从本科3批次开始,上一批次志愿采集与下一批次填报(修改)可同时进行,有效压缩报名周转时间新疆高考政策,提高考生志愿满意率,降低报名风险,提高考生被高校录取的几率。
措施二:三批本科生志愿完全平行
自2015年起,三批本科招生实行完全平行报名录取制度,只设一个平行申请组,考生每份院校申请可填写6个院校申请、6个专业。
举措三:调整本科生第一批、第二批志愿者设置
自治区决定从2015年起调整第一批、第二批本科生志愿者设置,第一批本科生只设1个平行志愿小组和7名平行志愿者,每个志愿者可填报6个专业;第二批本科生只设1个平行志愿小组和7名平行志愿者,每个志愿者可填报6个专业。
举措四:调整扶贫专项和对口支援新疆扶贫志愿者设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落实惠及民生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新疆扶贫招生计划政策,为贫困地区和南疆四地州考生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推动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新疆扶贫计划顺利实施,今年我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新疆扶贫计划志愿者设置进行了调整。
新疆汉语扶贫、定点扶贫专项在相关高校普通本科批次之前备案录取,即新疆贫困地区、定点扶贫首批本科专业在零批次本科专业之后、第一批本科专业之前备案录取;新疆贫困地区、定点扶贫第二批本科专业在第一批本科专业之后、第二批本科专业之前备案录取。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汉语考试、双语班等贫困地区、定点扶贫专项在相关高校普通本科批次之后备案录取。新疆贫困地区、定点扶贫首批、第二批本科专业各有2名高校志愿者,每个高校志愿者可选择6个专业。
措施五:调整民族语言、数学等科目分数线限制政策
自2015年起,高职(技校)民族语种专业不再实行数学分值限制,高职(技校)可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数学分值要求。
措施六:调整双语班英语考试时间
为压缩高考时间,便于考试组织管理及后续工作,自2015年起,我区将双语班英语科目(我区自行设计,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考试时间由北京时间6月9日下午15:00-17:00调整为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9:00-11:00。
举措七:清理规范高考加分
按照《意见》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的意见》精神,按照坚持正确教育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指导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网校头条,我区对高考加分进行了进一步清理规范。
一是取消全部国家鼓励加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国家鼓励加分;2015年1月1日前,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相关奖励的高中毕业生,可在高考成绩上加5分。
1.高中毕业并在高中阶段获得过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高中毕业生;
2.高中毕业且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等活动获得一等奖或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毕业并在高中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竞赛或者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高中毕业生;
4.高中毕业者,须在高中阶段取得国际重大体育赛事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或在全国性体育赛事个人项目前六名。
二是保留和完善部分国家支持加成项目。按照教育部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政治政策等方面的国家支持加成项目5个,继续保留。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考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的名单为准)高考成绩基础上加打10分。
2.烈士子女(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高考成绩基础上加给20分。
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可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各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部队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可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加20分。
4.回族考生(以各区、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高考成绩加10分。
5.参加统一汉语考试并报考汉语招生计划或少数民族汉语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少数民族汉语招生”)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吉尔吉斯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在录取时,分两种情况分别考虑:父母双方为上述民族的,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的,加10分。
凡参加民族语言统一考试、报考民族语言招生计划(简称“民测民试”)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考生(已享受“民测汉”优惠政策的11个民族除外),在录取时享受与“民测汉”考生同等分数优惠政策。
自2015年起,综合文科类少数民族语言双语班(模式一)考生只能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招生学校;其他双语班考生可以报考双语班学校,不得报考汉语招生学校、少数民族语言招生学校或民汉双语招生学校。报考双语班的考生,在录取时将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考虑:父母双方为上述11个民族的,加分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的,加分10分。
除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相关语种有特殊优惠政策外,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是规范完善地方加分制度。1.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书》(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核准的名单为准)的农牧民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加分1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1)本、专零批次,每份申请材料应报考本地区一所高校;(2)除本、专零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第一份申请材料(组)应报考本地区一所高校;(3)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三校生”考试,报考本地区高职院校或高等院校职业教育专业。报考本地区外高校不予加分。
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待遇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1)获得公安部授予的一、二级英模警察、残疾警察、因公牺牲警察、一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第一志愿报考自治区内高校,统一考试总成绩加10分,学校审核后决定是否录取;(2)一等功警官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新疆高考政策,统一考试总成绩加10分,学校审核后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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