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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招生管理水平,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第四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2.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第六条 学校性质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毕业证书:经毕业考试合格的学生,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全面招生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宣传、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报送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规章。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被录取的新生入学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7.协助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个人,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实际条件2024年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怎么样,综合考虑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支持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年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类别)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德智体美劳素质的原则设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
1.学校对报考平行志愿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按志愿填报”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等级差异。分数相同者,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等分数规定录取。考生分数达不到所填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愿意接受专业调整,学校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未填专业;不接受专业调整者,学校不予录取。
2.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实行“专业(类别)+学校”并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2024年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怎么样,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别)志愿须符合该专业(类别)选修科目的要求,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规定。
3.在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高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考生所填专业组志愿须符合专业组选修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备案相关规定。已录取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从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不设等级差异,如考生备案分数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等分数规则录取。当考生分数不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时,如考生同意专业调整,学校将按照考生备案分数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未填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的,学校将不予录取。专业调整只能在考生备案的专业组内进行。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录取规则。
5.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他专业则对男女开放。
6.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水平。
7.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备案及录取政策、规定(包括备案加分、减分政策、规定)。
第五章 高职院校应用型人才一体化培养试点
(以下简称“高中升本”试点)
第十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转本科应用型人才一体化培养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龙江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转本科”试点。“高职转本科”试点面向当年参加本省高考的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学考核合格后,考入相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当年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专业(专科)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对接。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专科)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本科)对接。
第十五条 “高升本”试点招生批次为高等职业教育提前录取批次,被录取的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第十六条 “高升本”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按照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学费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高升本”试点录取学生插班考核标准和办法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农业职业学院共同制定。考核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牵头,一般在第二学年末进行,考核合格的学生,学校将于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录取其入学,完成专科培养计划后,于第四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本科阶段不再接受“高升本”培养,转入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学习;考核合格的学生自愿退出“高升本”培养计划的,可转入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被“高升本”试点录取的学生,前三年在专科以上学历学习,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按规定进行招生管理。经转学考核合格的学生,以专科转本科形式进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习后转入本科专业,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按规定进行招生管理。学生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试点“中专升本”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前三年规定的课程网校哪个好,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插班升本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后两年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专科升本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规定要求的,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高职+本科”试点其他事项按照《黑龙江省高职高专与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贷款的评审和发放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修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