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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暑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简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新港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编:
南海校区南区: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万金路;邮编:
南海校区北: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新西大道;邮编: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大专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按照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食品检验与检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广告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培养模式及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
第十七条 学校商务英语、软件技术专业分别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职业师范学院)、网络工程(职业师范学院)专业联合开展“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精细化工技术专业、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肇庆学院食品智能加工技术专业与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学校单独分院、分专业组招生,单独组班。 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规划要求完成三年高职教育,经全部考核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取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进入相应本科学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取得相应本科学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广东省招生专业的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所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业分类别招生时2023年肇庆市工程技术学校录取分数线,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定,在文件发布后实行“专业偏好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填写顺序和总成绩排序2023年肇庆市工程技术学校录取分数线,依次从大到小排列录取。若考生总成绩排序相同,优先考虑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名次或名次积分的省(区、市)积分相同处理办法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按立案规则划分艺术统考专业档案时,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其排名先后顺序录取。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外省美术专业统考分档时,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则发布档,在符合专业要求考生的基础上,以高考文化成绩40%、美术统考成绩60%计算总成绩。对报考人档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美术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如未被所报专业录取,则按照考生报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入有空缺专业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调入,或同意调入但不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应当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重新检测。
对不适合学习所录取专业或不适合学习所录取专业者,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允许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凡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广东
按《价格改革规定〔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收费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定〔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专业学费为5250元/生/学年;理科专业学费为6410元/生/学年;美术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食品检验与检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广告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29800元/生/学年。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