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法规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制定以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具有很大差别。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5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事项。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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