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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转专业及转学手续办理指南:时间、程序与要求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6-14 20:54:30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自转专业的学期起,应当按照新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补领学生证。

第三十四条 转学手续及时间

1.转学申请:学生应于录取前至少一个月向我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学校对转出我院学生的转学原因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如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学。学校对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我院培养条件且学院具备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由学院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学学生名单及表决结果如实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校长签署录取通知书。

(三)转学申请:我院每年5月、11月接受申请,其他时间不接受申请。

(四)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省内转学,由转学学校正式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办理户籍的转学,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发现材料虚假的,不予备案。转学学生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还应分别报送拟转入、转出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转学信息公示。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线、转学原因等)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学生转校的,学校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7.转学备案材料清单:

1、转学事由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双方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加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教务系统,须提供本人特殊困难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单复印件:拟转出我院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提供的当年学生录取名单(含录取成绩);

3、学生家乡当年拟转入我校专业录取分数线证明;

4、对于拟转学至我校的学生,还需提供我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转学证明;

5.我院转出学生集体研究会会议纪要(含转出学生名单及表决结果);

6.拟转系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含拟转学生名单、表决结果);

7.我院拟转专业学生集体研究会会议纪要(含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表决结果);

8、拟转校至我院的学生,须提供校长签署的录取通知书;

9、我院转出公示及结果(提供我院网站公示截图;我院公示结果以教务处发布为准);

10、拟转入我院的公示及结果(提供我院网站公示截图;我院公示结果以教务处发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院时,须修满所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分与所转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相当或高于所转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在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所转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校期间,必须遵守纪律,专心学习本系(专业)课程,不得无故旷课,否则按逃课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国留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教务系统,教务处审核,学院负责人批准,可申请休学一年或退学,学院提供学习证明及最多五份成绩单(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困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经医院诊断(需有二级医院证明材料)且需休学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生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两年,自入学至毕业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八条所定时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自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否则自动退学。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擅自回校上课、参加考试。

(2)休学学生的往返旅费自理。

(3)休学生的户口不需要迁出学校。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五)新生和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退役后两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六)在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学生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七)学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结束前,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学生须于学期开始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不允许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下学期选课及免试手续。复学时,学生须持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籍。原则上,复学学生将升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3)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申请转学或休学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探亲、出国旅游。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的,应当按时返校。逾期不返校的,按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降级试炼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试读:

1. 大一期间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学分30学分及以上;

(二)大二四个学期内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5个的学生;

(3)大三学生有六个学期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50个及以上;

第四十四条 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

1、降级学生,将调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降级后,学生应随班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已通过的课程申请免修、班级不开设的相应课程通过教务系统申请重修。降级学生须先补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有空余时间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选择修读部分不冲突的高一课程。

(2)预备期满,学生已修满以前年度未修满总学分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高一学习要求(已修满高一总学分的2/3以上),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可申请恢复至以前年度学习。

(三)降级试读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每名学生在学年内最多可申请两次降级试读,若两次申请后仍不及格45学分以上,则按开除学籍处理。

(四)试用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所修学分超过降级试读标准或自愿减缓学习进度的,可以申请降级试读,总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时间。

第十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退学处理:

(一)因故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八条规定时间的;

(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学,或者复学申请被学校拒绝的;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或无故请假2周以上不回校,或无故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两周以上未到校注册,无正当理由的;

(七)经两次降级审理,学生不合格学分仍有45个及以上;

(8)申请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注:按以上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并不构成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个人申请退学的流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现就读的学院(部)审核→到学院(部)教务处领取《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和《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离校手续审批表》(申请人因病退学需附相关医院证明)→学院(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核→学生处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主任签字审核→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学生学籍管理科签字审核、盖章→学生本人领取退学申请表、离校手续审批表复印件。

(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应于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并离校,退学后出现任何问题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严重、受过处罚的;

(四)让他人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者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其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报教务处审核,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寄送至学生家中,并在学校发通知、在网站公布,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开除学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改变开除学籍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报学院重新审查并决定。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院审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后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学生的档案、户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修业年限为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者,退学,所修课程学分已达到80%的,学院可发给结业证书;修业年限未满一学年者,可发给学业成绩证明书。

(3)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将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生收到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如遇任何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学生资料修改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需变更姓名、身份证等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登记的关键信息,必须提出合理、充分理由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录取名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身份证须为有效的正式身份证件,提供的户口簿须为首页、家庭第一页、个人页及信息更正页的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更改姓名所需材料:更改姓名同意书、现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页、户主页、个人页(须有现名与曾名对照记录)、信息变更页(以上户口本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户口证明。

第五十四条 申请换领内地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需提供以下材料:原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原香港单程证、澳门单程证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教务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将函告发身份证明的公安部门确认。对于一些特殊的身份证号变更,如双重户籍、无材料说明而更改出生日期等,教务处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将相关材料报送院长办公室讨论。经审核讨论,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材料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录入学院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籍与学位信息管理平台,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如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变更,教务处须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如涉及双重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及省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保留对填写虚假申请信息者追究的权利。

第12章 学习与完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考核取得所修课程80%学分的,发给结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业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毕业所需学分;

(2)品行评估不合格的;

(三)在校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4)体能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的学生;

第五十九条 结业证书、在学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无误后,发给相应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条 毕业考核应当包括学生的德育、智力、身体素质,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和学习、工作、健康状况。

第六十一条 各院系应在最后一学期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考试。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等专业合格,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辅修其他专业,符合该专业的辅修要求的,发给辅修证书。对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生须按要求拍摄毕业证书电子照片,并及时在学生信息网核实毕业信息,确保学生信息正确、毕业证书按时发放。

毕业证、学位证遗失或损毁,经学校核实后,可向学校申请补发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学生也可登陆教育部学位网办理学位认证。

第六十二条 提前修完规定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审批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的原则。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生须在上届学生准毕业资格审核开始前(一般为每年4月份)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与上届学生一同进入毕业程序。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毕业者,毕业后二年内,得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补考。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补考必须与下一学年安排,不得另行组织。申请重修或补考者,须缴纳考试(补考)费用。

补考(重考)合格后,将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补考证书日期。如仍未通过该课程的补考(重考),则以后不再要求参加补考(重考),毕业证书亦不予补发。

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因毕业的学生,​​毕业满两年后,可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对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方可补发毕业证书。补发日期以毕业日期为准。

第六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

(一)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情形毕业的学生,​​在离校前,可申请一次毕业资格复审。 程序如下:

1.学生须向就读院系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所在学部将对申请人在校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语。

3、学院讨论、投票,填写投票结果和评估结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学院提出毕业资格审查申请:

1.受过处分后,在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业优秀奖学金”的;

2.受到处分后在学习期间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

3.公开发表论文;

4.受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总平均学分点数文科(含商科、管理科)2.0以上、理科(含艺术科)1.8以上;

5.学院认为适合毕业的其他情形。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一次,第一次复议申请被驳回的,不再受理其后的复议申请。

第六十五条 学位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凡我院本科毕业生,经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表明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均可申请授予我院学士学位。

详见《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章 学业成绩及资格

第66条英语作文,学术事务办公室应管理学术表现表和学术证书,只有在被学术事务办公室盖章后才能有效。

入学后的第67条,新学生应填写“广东技术大学Huali学院的学生注册形式”(以下称为“学生注册表格”),部门和部门的学术事务人员应负责组织计算机投入和印刷。

最初的年级注册将在该部门的教学档案中存档,并将受到学术事务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审查。

毕业生的“学术记录”,“成绩单”和“毕业项目(论文)评估”应由学院的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和保存。

第68条如果学生需要检查成绩,他们可以登录大学的教学管理系统,并使用他们的学生ID和密码来检查他们的成绩单。

第69条需要出于商业或个人原因申请成绩单,出于国外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而申请,他们正在学习的部门必须批准毕业和需要成绩单的学生。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申请相关的学历,并在学生信息网站上对其学历进行了认证。

第70条在管理学生的学业绩效和学术证书方面,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从事个人利益(包括更改或伪造的证书)。

第15章补充规定

第71条规则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其他相关规定之间的任何不一致,则先前的相关法规应消除。

广东技术大学Huali学院

2019 年 9 月 1 日

名师辅导 环球网校 建工网校 会计网校 新东方 医学教育 中小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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