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原理
1. 严格依法招生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发展素质教育的原则哈尔滨教育网,依法依规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入学专项行动计划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严禁令”。
2.坚持属地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主要由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
3.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区、县(市)政府领导下,持续推动落实中小学“四个零承诺”,继续按照“学校在区内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目标,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社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结合适龄儿童数量、学校分布与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划范围。
二、总体要求
1. 坚持“一区一策”,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和适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充分掌握本地区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学需求情况,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要建立预警机制,如预测本校户籍适龄儿童数量接近学位可用数量,及时发布预警提醒,研究切实可行的招生政策等。学位资源短缺地区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实行学位锁定制、购房落户时限制、多校分流、积分制招生等符合本区、县(市)实际的招生办法。 在新建学校和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学校管理水平高、群众认可度高的学校,推行学区制、集团化办学,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坚持全民平等招聘,做到“权利平等、责任平等、招聘平等、管理平等”
坚持对核准区域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户籍或学籍在核准区域内)学生的招生需求,学校所在区(不含县市)招生未满的,经区教育局同意可以跨区招生(优先考虑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区、县(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不得优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三)坚持“阳光招生”,确保公开公平、高效便捷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前公布辖区内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分区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效能的政策部署,推动“一事一办”。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统一使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报名、招生材料比对审核、录取入学。要加强学籍管理,杜绝“人籍分开”,利用学籍系统严控起学年级超标班级数。继续实行“两先一抽、不调剂”分班办法网校头条,采用计算机随机方式平均分班。 我校新生分班及抽签确定班主任、学科教师时间为8月27日至28日。
3.工作任务
1. 公立小学招生情况
1.招生对象。2024年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及以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并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期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学区公立小学申请延期入学一年,学校报经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期限届满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入学。如确需继续延期入学的,须继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期入学。已申请延期入学的儿童入学时,与本学区其他儿童享受同等入学资格。 超龄儿童未按时报名、擅自拖延入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入学。
2.就近就学区入学。公立小学应当招收区、县(市)教育局指定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入学。招收适龄儿童时,应当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学区内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应当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一致(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低于100%的房屋产权不得作为中小学入学的依据。 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哪些情形可以视为“两个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区、县(市)教育局要因地制宜制定统筹招生原则和办法。
3.统一网上报名。6月3日至14日进行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报名入学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将全部录入“公招数据库”。7月9日至10日,对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4.核实报名信息。6月17日至27日,对公立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实。7月11日至15日,对已报读民办小学但尚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报名信息进行核实。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各区、县(市)教育局制定。
5.确认录取结果。7月19日前完成公立小学录取确认工作,陆续发放公立小学录取通知书。
2.公立初中招生情况
1.招生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2.实行定向招生。公立初中定向招收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小学毕业生(初中分学区的,招收初中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生毕业生。
我市小学生毕业生,其初中就读学校为区、县(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名额限制学校,需办理“两个一致”核验的,应按区、县(市)教育局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区、县(市)教育局将因地制宜制定初中招生细则和统筹办法。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跨区、县(市)公办学校就读的小学生(如户籍发生变化),小学毕业后,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学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招生政策入读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公立初中就读。本市小学毕业生在外地就读(外地回乡)的,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回乡小学毕业生,如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就读公办初中,应向毕业的公办小学、毕业的民办小学和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学校或教育局将告知材料审核、网上报名、统筹安排等事宜,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招生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填写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初中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就读公立初中。
4.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哈尔滨市松山中学、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哈尔滨市第三十九中学、哈尔滨市第三十一中学等5所学校俄语班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哈尔滨市文福中学、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鲜族中学、哈尔滨市双城区第六中学俄语班允许在本辖区内招生。自愿就读初中俄语班的小学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提出申请。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时,学校要实行机调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 俄语班招生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填写招生名单,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报送档案。
5.招生时间安排。6月3日至6月17日,经区、县(市)教育局认定的对应初中紧缺、需核实“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立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招生信息。6月17日至6月27日,对公立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实。7月8日,将已报到但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数据全部录入“公立招生数据库”。7月9日至10日,对已报到但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小学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录。 7月19日前完成公立初中录取确认工作(含小学学生信息向对应初中导入、补充),陆续发放公立初中录取通知书。
3. 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招生实施方案》(黑龙江教规〔2020〕1号)、《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4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采集、审核。
(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区、县(市)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调查工作,重点关注贫困户儿童、监测户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引导学校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入学前调查记录进行比对,对每一名未在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建立档案,追踪其去向,确保每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断巩固全市控辍保学清零常态化成果。
2.妥善安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机制,改进教育安置办法。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按照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受教育情况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随班就读或居家教育等方式,科学合理安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评估结果为不适合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多收少收”;对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优先安排其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求哈尔滨教育网,确保随班就读学位数量,确保残疾儿童少年“能上就上”。
3.做好农民工子女学校安置工作。适龄农民工子女如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农民工子女的户口簿、居住于我市的居住证。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两个优先、两个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外农民工实际居住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农民工子女学校安置工作,确保“该招的都招到”,各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不得直接招收农民工子女。
4.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优抚教育政策,妥善安置居住在我市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殉职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抚对象综合优待安置办法。
5.加强留学生招生管理。取得接收留学生资格登记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留学生。学校要认真审核留学生资格,录取留学生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接收留学生与培养条例》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接收留学生与培养条例(试行)》(黑龙江教育条例〔2021〕7号)有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实入学户籍、房产信息真实性,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各项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由“一把手”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并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区、县(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作机制,迅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市、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入学政策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入学政策和流程,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本市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强化监管问责
市教育局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列入区、县(市)教育局工作重要内容,招生期间分级、分级举报信访。加强招生全过程监管,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学校,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驻校现场督导。完善违纪举报和受理投诉机制,依纪依规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本区域中小学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问题处理不力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处理。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