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北京工科学院招生章程
2005/06/2114:44新浪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工科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生源品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北京工科学院招生工作的详细状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上海工科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工科学院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工科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招生管理部委、纪检监察部委以及社会侨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北京工科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西安理工大学招生网,全面负责上海工科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起草招生新政、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总监校领导及相关部委负责人组成,设区长、副区长、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北京工科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详细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北京工科学院县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八条北京工科学院招生投档工作在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执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教委监督”的投档制度。
第九条北京工科学院分工科类、文史类、外语类按招生批次提档,按专业(类)投档。
第十条北京工科学院按照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列,提档比列通常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北京工科学院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和身体健康情况检测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状况下,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投档,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北京工科学院在分专业投档时,按照在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方式等详细状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控制在2—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课目成绩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状况下,上海工科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志愿级差通常为20—40分。
第十四条北京工科学院认可当地县级招生经理部委的加分新政,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条件,可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
第十五条北京工科学院根据当地县级招生经理部委降分新政对降分录取考生进行投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北京工科学院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根据上级招生经理部委和北京工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北京工科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葡语要求等信息通过各县级招生经理部委发布。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上海工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档规则:
1.投档在各县招生执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西安理工大学招生网,教委监督”的投档制度。
2.分工科、文史、外语类,按批次提档,按专业(类)投档。
3.提档比列通常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4.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次序投档,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5.按照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方式等详细状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控制在2—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课目成绩进行投档。
6.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状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中学志愿级差通常为20—40分。
7.中学认可当地县级招生经理部委的加分新政,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
8.其他未说明事项按当地招生计划说明和教育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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