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与赠品在财会处理中,常常容易混淆概念。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企业对外募捐财务管理的通告》(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募捐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附送给合法的赠与人适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慈善事业的行为。而赠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讲,更多的理解为一种促销行为,所以两者在征税和财会处理上都不同。捐款总额在财会处理上通常记入“营业外开支”,而赠品开支在财会处理上通常记入“营业成本”或“主营业务费用”。就与其相关的税赋与财会处理例子如下:
例一,甲公司为笔记本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笔记本通过当地建委捐献给学院适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捐款笔记本的实际费用为4000元/台。假定捐款时该笔记本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怎样进行纳税剖析与财会处理呢?
通过剖析获知,《根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执行〈企业财会机制〉需明晰的有关所税问题的通告》(税务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期货(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适于捐款,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款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是将对外募捐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开支———捐赠总额”记录的总额,按税法对捐款总额的有关准予交纳标准的规定,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即:
借:营业外总额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纳税调整如下:甲企业在报送所得税时,首先对望同销售行为应作纳税调增25000元(-)。之后按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后的所得额中足额交纳。因而本例记入“营业外总额”金额元,可作为财会收益的减项足额交纳。
例二,某家电商城(通常纳税人)在节日期间对某品牌的相机进行买赠活动。因此该商城专门购进了一批怀表。已知该商城在国庆其间共销售相机20部,附送腕表20只。每只腕表的购入费用为100元(不含税)。怎样进行纳税剖析与财会处理呢?
经剖析获知,《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订购的货物无偿附送别人的应视同销售,结转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对商城的附赠行为应摊销增值税进项税。与此同时,对企业随商品搭配附赠商品的促销行为,应记入“营业成本”,其组成计税售价为2200元[100×(1+10%)×20],财会处理如下:
借:中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借:营业成本2374
贷:库存商品20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搭配赠品同所售商品一致的,其费用可直接记入“主营业务费用”。
例三,某小型验光中心(通常纳税人)在开馆之际赠品会计处理,为树立品牌形象,向全市中学的教员工及师生举行附送保温杯的活动。当月共附送保温杯100只,该保温杯不含税价为每只210元。怎样进行纳税剖析与财会处理呢?
经剖析觉得,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开支,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必须按业务宣传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这些行为摊销增值税进项税额,其组成计税售价为23100元[210×(1+10%)×100]。财会处理如下:
借:营业成本24927
贷:库存商品210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27。
纳税调整如下:企业在报送所得税时,对财会上确认“营业成本”金额24927元赠品会计处理,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交纳,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少于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以据实交纳,超出部份不能结转入下一年度,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