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农学类专业学院本科文凭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农学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农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则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农学类专业本科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农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文凭或则学位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从事投标采购专业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2年。
因违背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考出席2009年度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