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沿袭注册申请初审表需复印2分;
2、申请人身分证明原件及打印件1份(正背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打印件1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指定的医疗机构出示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复查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有机构私章);
6、授权委托书(集体代办时递交);
7、受委托人有效身分证明原件及A4纸打印件。
有下述情形之一护士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沿袭注册的:
(1)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罚款时限未满的。
重新注册相关内容介绍:
1、注册有效期期满未沿袭注册的;
2、受注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注销之日起满2年的。再次申请注册的护士延续注册材料,根据沿袭注册的规定递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少于3年的,还必须递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教学、综合诊所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轮训并考评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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