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务关于增值税收据认证有关事项的提示
敬爱的通常纳税人:
你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收据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优化建立增值税收据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2号),现将我省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消增值税收据认证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2016年5月1日新划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收据认证”的规定执行到期。2016年8月起,所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均应根据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收据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和B级(含国国税联合评价或仅有国税评价结果)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收据管理新系统出具的增值税收据(包括增值税专用收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四川国家税务网上申报,下同),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登陆浙江省增值税收据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则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收据信息,未查询到对应收据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评价为C、D级及未取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应通过网上远程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的方法,代办增值税专用收据认证业务。
三、已申领地税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明晰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关于明晰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等文件规定的,可列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营改增前国税独管企业以及2015年未列入评价的纳税人四川国家税务网上申报,如在2015年度内有申报收税记录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评价或补评。
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公告原文或咨询主管地税机关、12366。最后,再度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歉意!
成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