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条款的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规
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商投资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构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则外商投资企业应该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信用信息系统。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正竞争。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入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以公示。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循本法的情况列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施行联合激励或则惩戒。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构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则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筹建的信用评价机构举办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并给以公示。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遭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测部门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公示。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则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缔,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推动法》
第七条国家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构建中小企业新政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保险机构举办中小企业按揭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补习、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该对测绘单位推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给以公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办中学推行督查,构建公办中学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使提升办学质量;组织或则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影片产业推动法》》
第四十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影片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影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犯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处理、答复;将从事影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犯本法规定遭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计入信用档案四川企业信息公示网,并向社会公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路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并给以公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犯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商会履行职责:构建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构建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创立种子行业商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对进出口乳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施行信用管理,构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该强化对其进出口乳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一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乳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构建乳品生产经营者乳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授、日常监督检测结果、违法行为取缔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乳品生产经营者降低监督检测频次,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乳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乳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举措清除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乳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乳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乳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立刻采取举措,进行整改,去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该列入乳品生产经营者乳品安全信用档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构建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构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授、日常监督检测结果、违法行为取缔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测频次,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施行联合惩戒。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违法失信情形的,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该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违背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代办商标代理业务,给以公告。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构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农村金融监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鸟类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将有关违规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列入信用记录,并给以公示。”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列入信用记录,并给以公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卡介苗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卡介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该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构建卡介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规定公示其严重失信信息,施行联合惩戒。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底泥污染预防法》
第八十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底泥污染预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将从事底泥污染状况调查和底泥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疗效评估、修复疗效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列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该构建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规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形成、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该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该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期货投资,应该遵循审慎经营规则,拟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该遵守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
第四条期货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该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行政法规
01.《征信业管理细则》
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难以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强化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0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细则》
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正竞争,保障交易安全四川企业信息公示网,优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促使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动、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产生企业信用档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细则》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细则,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建立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细则有助于更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着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04.《优化营商环境细则》
《条例》共7章72条,覆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05.《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盐务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精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构建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升精盐行业信用水平。
06.《无证无照经营取缔办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取缔部门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以公示。
07.《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构建完善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0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细则》
第六十条国务院乳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构建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乳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取缔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且,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乳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构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降低监督检测频次。
09.《印刷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出版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则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彩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10.《期货交易管理细则》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则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及其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举措或则勒令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初验。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构建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施行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12.《娱乐场所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构建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该构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14.《个体工商户细则》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依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应该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细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应该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该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乳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乳品的情况,以及乳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乳品的情况,计入乳品生产经营者乳品安全信用档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细则》
第七十六条市级以上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将公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公示。
19.《营业性表演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构建营业性表演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20.《地图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该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21.《居住证暂行细则》
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构建和建立人口信息库,分类建立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大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动社会保险、住房社保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出席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给以记录,并列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该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应该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构建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美国雇主不履行协议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细则》
第四十二条“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投标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弄虚造假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国家构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26.《快递暂行细则》
第八条国家加大快件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快件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施行联合惩戒举措,提升快件业信用水平。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细则》
第九条海关应该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按照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细则》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构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背商标法或则本细则规定的,由商标局或则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以公开通报,并计入其信用档案。
29.《存款保险细则》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该遵守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包括:投资政府转债、中央建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转债以及其他高等级转债。
30.《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或则房地产估价师开具虚假或则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限期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对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并处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罚金,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并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3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测对象、随机抽调执法人员的方法施行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情况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测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则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强化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列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施行信用分类监管。
3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构建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完善专家诚信考评和退出机制。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34.《物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诚信管理。
35.《保障中小企业货款支付细则》
第十六条小型企业应该将逾期仍未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协议数目、金额等信息列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小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款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施行失信惩戒。
36.《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施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7.《科学技术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对科学技术活动违法行为,视违法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举措:(十)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38.《中国人民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施行办法》
金融机构不得搜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法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建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则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则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39.《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细则》
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推行科研诚信初审制度,完善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背细则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将被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施行联合惩戒。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建行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内资建行营业性机构早已或则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顾客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内资建行营业性机构推行接管或则促使机构重组。
41.《彩票管理细则》
第四条体彩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体彩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述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二)以诽谤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向未成年人销售体彩;(四)以垫款或则信用方法销售体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细则》
第二十二条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部份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43.《旅行社管理细则》
第十条申请筹建旅行社,应该递交下述文件:(五)开户交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则审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报告;
44.《金融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申领按揭业务,不得有下述行为:(一)向关系人领取信用按揭。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细则》
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该遵守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细则》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该遵守客观独立、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7.《粮食流通管理细则》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该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运细则》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正竞争。
地方信用立法
市级
01.《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细则》
200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02.《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细则》
2012年1月1日即将实施
0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
2017年7月1日即将实施
04.《上海市社会信用细则》
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05.《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细则》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
06.《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细则》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
07.《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细则》
2020年2月1日即将实施
08.《吉林省社会信用细则(草案报批稿)》
2020年4月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09.《河南省社会信用细则》
2020年5月1日即将实施
10.《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细则(报批稿)》
2020年6月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1.《广东省社会信用细则(草案更改征询意见稿)》
2020年6月1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2.《江苏省社会信用细则(草案)》
2020年8月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征询意见稿)》
2020年8月28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4.《海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20年9月1日即将实施
15.《山东省社会信用细则》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16.《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17.《黑龙江省社会信用细则(征询意见稿)》
2020年10月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8.《重庆市社会信用细则(草案)》
2020年1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19.《海南省社会信用细则(草案)》
2020年12月14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20.《陕西省社会信用细则(草案)》
2020年1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21.《天津市社会信用细则》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
22.《四川省科研失信记录施行条例(试行)》
2020年11月1日即将实施
23.《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1日即将实施
省级
01.《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细则》
2016年3月1日即将实施
02.《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细则》
2016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03.《宿迁市社会信用细则》
2019年3月15日即将实施
0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细则(草案)》
2020年6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更改意见
05.《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细则》
2019年6月1日即将实施
06.《南京市社会信用细则》
2020年7月1日即将实施
07.《烟台市文明行为促使细则》
2020年9月1日即将实施
08.《镇江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09.《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10.《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
11.《九江市文明行为促使细则》
2020年10月1日即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