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新政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新政举措、中常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种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三)牵头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并组织施行;参与城建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牵头负责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测全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四)负责建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建材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薪资纠纷;负责建设工程报批、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五)承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完工初验备案新政规定;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车祸的调查处理。
(六)承当监督管理勘测设计咨询市场的责任;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测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勘测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负责重大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借助。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牵头组织施行全市旧城改建、城中村改建的协调和管理;牵头组织推动住宅产业化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工程处置和促建;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八)制订全市村镇建设新政举措并组织施行;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庄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农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指导各种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负责全市景色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借助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十)负责编制、下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负责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十一)承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降耗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导新型外墙材料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工作(城市功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制订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工作计划,统筹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资金计划及项目安排;负责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十三)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举办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和建设工程并联初验。
(十四)主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主办县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