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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10-26 15:00:33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的《劳动协议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对于哪些是书面方式,《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电子化。2004年出台施行《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协议逐渐走入商业领域,劳动协议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正在逐渐遭到关注。近几年,一些企业逐渐尝试举办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劳动协议的签署。

因为《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人等人身关系的,不得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对于劳动协议,是否属于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文书呢?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劳动协议的案例也并不多。经在无讼案例及威科数据库通过搜索“电子劳动协议”、“电子协议”、“网签、劳动协议”、“数据电文、劳动协议”,同时限定“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仅筛选得到12个相关案例;搜索“电子签名、劳动协议”,未检索到因使用电子签名方式订立劳动协议出现争议的案例。

2020年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回复深圳市人社局请示的方法,发布《关于签订电子劳动协议有关问题的函》,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书面劳动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劳动协议,应该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方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上述回函之前劳动合同电子版下载,最高人民法庭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公布了更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有可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方式及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述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路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邮件、电子电邮、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路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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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结合上去,我们就电子劳动协议涉及的部份法律问题,剖析如下:

一、电子劳动协议的方式

人社部的辞呈,确定“采取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协议,应该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方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这儿的电子方式,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广义的理解,指的是无论是通过电子短信、手机邮件、即时通信还是通过采取电子签名形式等方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电子数据形式签署,能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符合《劳动协议法》规定的劳动协议,都可以觉得是电子劳动协议。

这一理解,彰显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

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规定:经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意,在确保协议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协议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署电子劳动协议。非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也适用此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一次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事项(第一批)的公告》中的“一次不用跑”事项包括实现劳动协议网签。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广义的电子劳动协议的签署,也有类似的判例。如“协成(广东)安全围栏有限公司与姜红军劳动协议纠纷”【(2014)常民终字第1335号】一案中,法官觉得:协议的书面方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姜红军以电子电邮的方式向协成公司发出《总总监任命合同书(确初稿)》,应视为要约,后协成公司以电子电邮的方式向姜红军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承诺,双方所发有关电邮已包含了劳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且姜红军到协成公司工作,双方已按上述合同书实际履行,因而双方以电子电邮的方式签署了书面劳动协议依法组建并已实际履行。

李文与北京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鲁01民终2832号】中,法庭觉得“根据上述电子电邮往来事实,原告人与被原告人通过要约以及承诺形式就双方完善劳动关系达成合意,且依照电子邀约信及电邮回复等内容已具备了劳动协议所需工作内容及任职职位、劳动酬劳、保险、福利等基本条款,即原告人与被原告人双方以电子电邮等数据电文方式达成用工合意并具备劳动协议所需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协议,法律规定签署书面劳动协议的立法目的已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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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觉得通过双方认可的电子电邮形式签的劳动协议,早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并认可。

而通过陌陌等即时通信形式签的电子劳动协议,可以推定,如能确定签约方身分,且能证明要约、承诺的过程,签署的协议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的要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能成为签署劳动协议的有效方式。

除此之外,通过OA形式订立的劳动协议,也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劳动协议。

在李聚平与泛远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劳动争议【(2016)冀0503民初1904号】一案中,法官觉得:本案中,被告的OA系统中对原、被告之间的岗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管理内容都有明晰的规定和明示,上诉入职后被告为上诉开通了相关登陆密码,上诉可随时查阅,故应该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协议。上诉主张被告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协议要求支付双倍薪水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种狭义的理解,指的是签署的电子劳动协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是,订立电子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一致后才会签署;条件二是,应该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要求的使用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电子劳动协议。

根据商务部2018年7月公开征询意见的《电子协议在线签订流程规范》要求,一份电子协议的规范签署,涉及到五方,即电子协议签订系统筹建人(即构建电子协议签订系统并进行营运维护的机构)、电子协议缔约双方、电子协议第三方储存服务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其中,第三方储存服务商,要求独立于电子协议缔约双方。

对于电子协议的签署,《电子协议在线签订流程规范》也规定了协议缔约人身分登记、身份验证、系统登陆、合同内容记录、合同的二次确认(即协议最终内容的确认)、合同的签名及协议的辅助认证等一系列方法。

二、电子劳动协议真实性的判定

对于电子数据而言,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判定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真实性问题(注:最高人民法庭《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编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定,须要经过一系列的关于生成、传输、存储及软硬件环境等的判别。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考虑到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规定人民法庭可以通过鉴别或勘验等方式,审查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则确认的电子数据,人民法庭可以认可其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庭应该确认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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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即使是通过一系列看似复杂的程序签署的符合规范的电子劳动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电子版下载,如能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真实的:

1、电子劳动协议是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2、电子劳动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

3、电子劳动协议的签署,经过鉴别机构鉴别。

我们较为常见的即对电子短信的公证,通过公证这一方法,确定电子短信的发件邮箱、收件邮箱,及电邮的内容。

另一个较为常见的是当庭展示的陌陌、短信等形式。这个当庭展示的形式,也恰恰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直接电子数据的复印件或则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实践中,有一种第三方认证的方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广泛运用,在劳动协议争议中也有所彰显,即“时间戳”的形式。

在罗东升等与上海南岸学而思培训中学竞业限制一案中,学而思培训中学为证明罗东升等人违背竞业限制义务,采取了“权利卫士”进行取证,拍摄了罗东升在上海市科萃中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上课的视频四段,取证时间经可信“时间戳”认证。该证据得到法庭的认可。

同样,在电子劳动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无论采取广义的电子数据形式还是严格的经过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形式,其真实性的判定是核心问题。真实性的判定包括劳动协议签署双方主体的真实性及劳动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两个方面。

再复杂的通过认证方法构建的电子签名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劳动协议,我们相信,假如经过第三方认证、公证、及专业机构鉴别等方法,也可以确定其签约方及协议内容的真实性。

综上,虽然在这个新冠脑炎流行的特殊时期,人社部办公厅仅以回复深圳市人社局回函的形式,开具了关于电子劳动协议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中确定了《电子签名法》可以运用于劳动协议的签署将会影响深远。随着电子签名运用方法的建立和推广,我们相信,看似复杂的电子签名一定会运用到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而急剧而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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