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2022年徐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更改的项目,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经扬州市人民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现详解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4月制订颁布。《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先后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举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和修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做出新的规定。
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除结果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7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严格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组织举办了专家论证会,并先后征求了档案等省直相关部门南县、区工信部门意见。同时,分别经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正竞争审查,并于2022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城建卡案管理职责、工作内容、验收移交、保管借助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明晰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建卡案管理施行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划定了城建卡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档案的具体界限,为举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据。
(二)明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对涉及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和城建卡案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明晰宿迁市建设局,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结合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将“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委托形式下放至宿豫区、宿县城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申领。其他县、乡镇施行属地管理。
(三)明晰城建卡案管理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建卡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种建设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工作,交通、资规、城管、地下管道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四)明晰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责任主体。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明晰城建卡案保管与借助要求。《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根据实际管理须要,规定了馆库建设、保管设施及馆藏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城乡建设工作须要和馆藏档案资料,开发借助城建卡案信息资源,为借助者提供快捷便捷的服务。
(六)明晰依法制档和信用举措。《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晰信用信息依法计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建卡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宿迁市建设局,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