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养,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其业务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继续教育应该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技巧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该逐渐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继续教育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新政泰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善继续教育条件,促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植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苦地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全国继续教育规划和新政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举措,编制继续教育课目手册,指导全国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施行工作,建立覆盖全国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路。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该搜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新政、规划、科目手册、项目施行、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第九条依托各种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筹建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构建继续教育基地,建立继续教育施行网路。
鼓励和支持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做、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与经费补贴。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该履行下述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施行;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宜本单位须要的培训内容。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一年制或则半一年制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72学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40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命制的,继续教育的施行周期与职务任命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泰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业余时间举办自学。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述方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一)出席进修班、培训班或则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出席国外外学术大会和学术讲堂;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评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