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高级人民法庭
行政判决书
(2021)湘05行终2号
原告人(原审上诉)马**,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宾县。
被原告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住所地长沙市信州区资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局书记。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原告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韶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运田,该厅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戈,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马**诉被原告人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不予受理执业资格许可申请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梅州市北塔区人民法庭(2020)湘0511行初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庭查明,马**通过网上报考系统报考出席了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马**报考时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栏中填写的是“无法查询”。针对此情形,报考系统相应提示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由教育部全省高等中学中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学信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考者只有点击“我晓得了”才能报考成功。马**出席了2019年法考,考试成绩为:客观题166分,主观题105分。2019年12月23日,马**向长沙市司法局递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长沙市司法局对马**递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并登陆学信网查询其学历,结果为难以查询到学历信息。
益阳市司法局要求马**对其结业证书在学信网进行认证并复印结果,马**称不懂操作,该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在学信网进行了查询和认证,结果为马**递交的学历中共中央团校成教大学专科(以下简称中央团校成教专科)结业证书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长沙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马**做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马**于2020年2月17日向甘肃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司法厅经组织双方听证,于2020年5月15日做出湘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长沙市司法局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马**向原审法庭提起诉讼,恳请撤消娄底市司法局对其做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广东省司法厅做出的湘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官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长沙市司法局做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广东省司法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出席国家司法考试:……(四)高等高校法律专业大专结业或则高等高校非法律专业大专结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授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初审颁授证书。按照上述规定,司法部具有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授予及颁授证书的法定职权,申报出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应该根据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公告的具体要求出席考试。按照司法部关于2019年法考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司法部5号公告),考取人员本人的结业证书应该就能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仍需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是否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依据《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地(市)司法局应该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长沙市司法局对马**做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网上查毕业证,并无不当。广东省司法厅受理马**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听证、审查、送达等法定职责,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网上查毕业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马**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创立,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持。原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马**的诉讼恳求。
原告人马**原告称,2018年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法考施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则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中学法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结业生,或则高等中学非法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结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考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告人为高等中学法学类专业专科结业生,符合该规定。通过学信网对学历的查询,只是对学历审查的一种手段,不能作为学历条件。学信网对学历的核验开始于2001年,原告人于2000年即取得了中央团校成教专科结业证,在原告人取得学历前,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颁布任何关于对中央团校成教专科学历不予认可或限制的文件,应该对该学历给以认可。长沙市司法局没有行政许可权,根据《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需提供本年度成绩单和身分、学历证明原件。申请人递交的资料方式上已满足该规定的要求,株洲市司法局应该受理,报山东省司法厅做出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该局直接决定不予受理不当。二审裁定驳回马**的诉讼恳求错误,恳请一审撤消原判,撤消娄底市司法局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和广东省司法厅做出的复议决定,责成衡阳市司法局受理原告人恳求颁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程序上报。
被原告人郴州市司法局声称,《法考施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似乎未明晰报名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但司法部5号公告第二条明晰要求本人结业证书应该就能在学信指导中心网查询或认证。马**持有的中央团校成教专科结业证未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认证,不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条件,该局对其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二审裁定驳回马**的诉讼恳求正确,恳请再审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被原告人四川省司法厅声称,依据司法部5号公告,报考出席法考的人员,本人的结业证书应该就能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湖南省司法厅2019年考试公告》进一步明晰,凡在本年度资格领取阶段不能提供结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早已报考出席考试的报考无效,考试成绩无效。马**具有“查询结果通知”,不等于“本人结业证书才能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因马**的学历不符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长沙市司法局对其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广东省司法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马**的诉讼恳求正确,恳请一审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本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觉得,《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市)司法局应该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据此,长沙市司法局对马**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实为根据上述规定对马**的申请做出的审核推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央团校成教专科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不符合报考出席法考的学历条件。马**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尽管提供了学历查询结果通知,并不能改变其据以报考出席法考的学历为中央团校成教专科学历的客观事实。长沙市司法局以马**的学历不符合条件为由对其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系执行国家法考新政时对同类情况的同等对待,符合公正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给以维持。原告人马**的原告理由不创立,对其原告恳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段嫦娥
审判员黄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三日
法院助理黄先智
主任员周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庭审理原告案件,根据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裁定或则判决驳回原告,维持原裁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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