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发起形式:依申请
办结形式:即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市级
代办形式:线上线下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是
是否实名办税:是
【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新疆国税局官网,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管理办法施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金税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1999〕221号)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地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一)、(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收据使用规定〉的通知》(地税发〔2006〕156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收据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5号)第一条新疆国税局官网,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纳税补习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金税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收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12〕60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收据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65号)第五条第二十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通过增值税电子收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七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实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业务概述】
需要领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收据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收据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法,到税务机关申领收据。
该事项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收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停用。
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领此项业务的,按照《新疆哈萨克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山西哈萨克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要求报送附报资料。
此业务属于实名办税范围,按实名办税要求申领。
【业务流程】
收据领用流程如右图:
【资料处理】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代办时无需报送,到实体办税厅申领按以下规定报送。
收据领用报送资料如下表:
收据领用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收汇
电
子
档
案
《发票领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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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税建仓、报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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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收款机用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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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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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税控盘、税建仓、报税盘的报送条件为领用增值税专用收据、防伪金税“一机多票”系统普通收据、增值税电子收据、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时提供;
2.金税收款机用户卡的报送条件为领用金税收款机收据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