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滨州医学院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条 滨州医学院的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组织领导、协调全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试事务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工作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一般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员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4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教育部批准并由学校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执行的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按照省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并通过省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重点,参考考生高中学历考试成绩和体育考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三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1比1.2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直辖市)。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设置和录取原则招生。对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备案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受理备案。若首次报名报名人数不足,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招录。对于尚未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录取将按照“选择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将优先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则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 , 等等。
第十五条 专业招生,按照考生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分数第一”的原则2024年滨州医学院录取分数线,按照考生专业偏好的顺序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原籍省份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当考生填写的所有专业偏好均不能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则转入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予以开除;所有转专业的考生的优先级都低于其他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将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喜好排队”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我校招生规定执行。学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身体残疾的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能完成专业学习、高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录取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修科目某些专业招生人数不足的,录取规则和程序调整按照规定执行。省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通过思想品德考核。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法规。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外语能力不限。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的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必须改为英语。中德合作办学康复治疗专业部分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高考语言为英语的考生报名。会说其他语言的考生应谨慎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考生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网站进行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执行〔2023〕559号)。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执行。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满学习期限,符合教育部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试行)》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证书以及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德国柏林健康与体育学院联合培养的康复治疗专业学生,符合中德两国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滨州医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所学校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申请相关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新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注册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任何欺诈者或造假者一经核实将被删除。
第9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冒用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2024年滨州医学院录取分数线,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