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医师定期考核,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三院:为了强化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九日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评是指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评。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新疆医师定期考核,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定期考评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评分为执业医师考评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评。考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评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评机构第七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则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合称考评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评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防治、保健机构;(三)具有完善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公布受委托的考评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评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评的组织、实施和考评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当考评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评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评结果。第九条考评机构应该组建专门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评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评工作进行检测、指导,保证考评工作规范进行。考评委员会应该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委托的考评机构的医师定期考评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进行抽验核对。
第三章考评方法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评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评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评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评机构应该于定期考评日前60日通知须要接受定期考评的医师。考评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