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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1-16 20:13:20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

证书管理施行条例》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2〕1号

各县(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施行条例》经应急厅2022年第6次市长办帮会审议通过,有效期5年。现印发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5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施行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非矿山山、烟花炮竹、金属炼钢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合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合称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应急管理厅为市级考评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县(州)应急管理局为县级考评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中心(分中心)及考试点

第四条成都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在应急管理厅领导下,承当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成都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受应急管理厅委托,承当省考试中心工作,负责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的管理和应急管理厅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考试点工作。

各县(州)应急管理局筹建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分中心),承当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统一使用“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合称考试信息系统)进行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省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第六条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配合应急管理厅起草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及标准;

(二)承当市级考试题库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核条例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当全国考试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考试分中心和市直管考试点工作;

(五)根据应急管理厅有关考试点的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国考试点建设并承当入网前的初验工作;

(六)组织对市直管考试点的考评,向应急管理厅递交各级考试点考评结果及建议;

(七)按程序制订并发布全国安全生产考试计划;

(八)组织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考评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省本级施行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测工作;

(九)承当市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十)组织全国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员(以下简称考核员)的业务培训考评,并构建全国监考员和考核人员库;

(十一)负责构建安全生产考试专家库,组织协调考试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配合应急管理厅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十三)承当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缴获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指导本市(州)应急管理局直管考试点工作;

(二)构建完善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流程;

(三)制订本级考试计划并向省考试中心报送;

(四)负责统筹本级考试点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并承当初步初验工作;

(五)组织对本级考试点的考评,向省考试中心递交考评结果并提出考评建议;

(六)组织由本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考评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和省考试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负责本级施行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测工作;

(七)承当本地区考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承当本市(州)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九)负责本级监考员和考核员的管理并组织出席相关培训;

(十)配合所属应急管理局、省考试中心做好违背安全生产考试纪律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十一)承当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缴获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考试点职责

(一)接受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中心(分中心)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运行;

(二)承当考试报考工作,并对报名人报考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和保存,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递交考试报考和考试申请;

(三)组织施行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安全生产考试任务;

(四)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理论考场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设施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考试点考务人员的聘用、培训及管理,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报备人员变化情况,并服从交叉监考工作安排;

(六)负责对本考试点参考人员违背考试纪律做出现场处理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递交处理情况;

(七)负责对考试过程全程录象并完善档案,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录象资料保存年限不多于3年云南建设培训考试中心,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录象资料保存年限不多于6年;

(八)负责本考试点施行考试档案资料的初审和保存工作;

(九)公示考试收费标准,按规定和程序缴获考试费,对考务运转经费规范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考试点的设置应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标准建设、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结构、考试需求和专业类别等重要诱因。

第十条符合规划的考试点建设(含新建、改建或扩建)由申请单位递交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批准,相关材料向省考试中心报备。考试点的初验由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初步初验并提出书面意见,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入网初验。

市直管考试点的建设申请、入网初验工作由省考试中心承当,报应急管理厅批准。

入网初验合格的考试点,由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考试形式

第十一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推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题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云南建设培训考试中心,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推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题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该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则仿真模拟操作等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试题由计算机在考试信息系统题库中随机生成。

除高危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省考试中心可组织使用市级考评标准和题库。

第十四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告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考一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重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度申请考评。由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所在矿山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经重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出席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试中心(分中心)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各考试分中心按省考试中心要求报送明年考试计划,省考试中心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考试中心(分中心)和考试点应该将考试报考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考试报考统一通过“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符合直接出席考试条件的个人通过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代为报考并递交相关资料;在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按国家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完成自主培训的报名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代为报考并递交相关资料;报名人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培训机构统一代为报考并递交相关资料。

考试报考原则在培训所在地就近选择考试点进行,也可通过本级考试中心(分中心)进行。承当考试报考工作的考试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存档备查。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报名人员和施行培训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早已取得职业中学、技工中学及大专以上学历的结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免于相关专业培训,直接出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承当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按考试计划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递交考试申请,考试中心(分中心)在接到考试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考试时间并生成准考证号。

省考试中心受理考试分中心和市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考试分中心受理市(州)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考试期间,推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考试点现场监考由监考人员执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由考试点安排考核员进行现场评分。

现场监考员、考评员在考试过程中应佩带省考试中心统一制发的工作护照。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现场监考员应如实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实操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和考核员通过考试信息系统上传考试成绩。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生违背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一年内不得报考出席安全生产考试。涉嫌违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考员和考核员违背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与相应处理;涉嫌违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考试点在组织安全生产考试中出现考试安全车祸、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由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以警告、暂停考试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请应急管理厅撤消其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生、监考员和考核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处理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确切、程序合法。

第六章证书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第二十八条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账簿,其样式和编号执行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出售。

第三十条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复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合格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推行全省统一查询,可在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专用陌陌公众号进行查验。

实体证书丢失或损坏影响使用的,可以使用对应的电子证书,也可以向原考评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实体证书。换发实体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第三十一条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合格证有效期期满须要延后的,应该于有效期期满30近日,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延后手续。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矿井)。特种作业操作证须要复审或则有效期期满须要延后换证的,应该在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和发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发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觉考试点弄虚造假或违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该提出警告,勒令责令整改;导致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省考试中心和各考试分中心对所属考试点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自查,产生书面评估自查报告,报应急管理厅备案。应急管理厅依据各地评估自查情况,每五年对全国考试点组织一次复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试点,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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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考试施行程序

2.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核员基本规范

3.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安全生产考试施行程序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简称理论考试)施行程序

(一)考试计划

省考试中心和考试分中心按月制订理论和实操考试计划,并由省考试中心每月统一公布。

(二)考试报考

符合直接参考条件的个人或经单位自主培训、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报名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所在地就近选择考试点进行考试报考;也可以通过本级考试中心(分中心)进行考试报考,由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考试点具体受理报考。受理考试报考的考试点对报名人递交的报考资料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

报名人出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递交以下报考资料:

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申请表》1份(含近日免冠正面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

2.本人有效身分证打印件(正背面)1份;

3.2020年5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危化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提供物理、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打印件1份或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打印件1份。

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应该依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承诺,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含出席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

报名人出席特种作业资格考试递交以下报考资料:

1.《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申请表》1份(含近日免冠正面1寸蓝底彩色相片1张);

2.本人有效身分证打印件(正背面)1份;

3.中学或以上学历证书打印件1份(其中,危险物理品和新申请矿山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提供中学或则相当于中学及以上学历证书打印件);

4.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承诺,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含出席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

5.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三)考试申请

考试前3个工作日由承当考试任务的考试点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报送理论考试申请,理论考试合格后再报送实操考试申请,提出考试申请时需在“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考试申请表(电子版);

2.考生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含考生免冠正面1寸彩色数码相片)。

(四)考试中心(分中心)原则上根据考试点制定的考试申请,在考试前1个工作日再度确定考试任务,考试点根据考试任务组织考试。

(五)考试点在考试当日应提早对考试信息系统、设备和网路进行检测,发觉问题及时反馈省考试中心。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执行考试任务或考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考试的,考试点应及晨报告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

(六)省考试中心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卷。采用单机版试题考试的,应该严格遵循省考试中心保密制度。

(七)考生凭有效身分护照,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核对身分后出席考试。

(八)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随机抽取交叉监考员执行现场监考。考试期间,监考员对考生身分验证后开始考试,考试中心(分中心)对考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交考试点存档备查;采用单机版考试的,监考员将考试数据封存,由省考试中心解封并上传考试成绩。

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简称实操考试)施行程序

(一)承当实操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按照省考试中心公布的实操考试计划做好考试打算。

(二)考生理论考试合格后,由考试点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递交实操考试申请,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向就近具备实操条件的考试点分配实操考试任务。

(三)考试点接到考试任务后,拟定考试方案,打算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主材,并提早对考试信息系统、设备和网路进行检测,确保考试有序安全。

(四)考试点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执行考试任务或考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考试的,考试点应及晨报告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

(五)考试试卷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取。

(六)考生凭有效身分护照,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核对身分后出席考试。考试结束,考生整理考位并上交试题后有序退场。

(七)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随机抽取交叉监考员执行现场监考,考试点负责安排与考核项目对应的考核员进行现场实操考核。考试期间,考试中心(分中心)对考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

(八)监考员对考生身分验证后,考核员对考生身分、试卷、工种进行核实并宣布开始考试。考核员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依照考核条例衡量实操考试成绩。

(九)考试结束后,考核员与监考员核实试题,由监考员在考试信息系统中实时上传考核成绩,试题连同考试监考记录表交考试点存档备查。

附件2

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核员基本规范

一、监考员和考核员基本条件

监考员是指在安全生产考试中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监督工作的人员,考核员是指在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中从事评分工作的人员。

监考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考试中心(分中心)和考试点工作人员兼任;考核员由考试中心(分中心)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工作人员兼任。

监考员和考核员应该出席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统一的工作护照。

(一)监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安全生产考试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标准等;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严格遵循有关安全生产考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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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二)考核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特种作业相应作业类别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关新政、法规、制度、标准等;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则技师以上资格,持有实操考核员证(国家和省考试中心颁授),熟悉相应的实操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及时确切判定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处理能力;

4.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二、监考员和考核员主要职责

(一)监考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服从考试中心(分中心)统一安排。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护照;

2.严格执行考试施行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中心(分中心);

3.严格核查考生有效身分护照,确保考生身分与申报一致;

4.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5.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阻止考试违纪行为;

6.严格遵循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7.考试结束,组织核实和整理考试情况,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并签名,交考试点存档。

(二)考核员主要职责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服从考试点统一安排;考核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护照;

2.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主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3.严格依照有关考核条例进行评分;

4.严格遵循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警告,并责成立刻改正;

(二)勒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考出席安全生产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现场监考人员应该给以警告,并责成立刻改正:

(一)携带、查看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在考场内抽烟、喧哗或则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则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则同意、默许别人剽窃旁窥的;

(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其他通常的考场违纪行为。

考生存在违背以上行为之一的,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勒令离开考场。

三、考生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该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并报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做出一年内不得报考出席安全生产考试的决定,纳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以伪造护照、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则由别人冒名顶替出席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勾结获取或则妄图获取试卷答案的;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蓄意搅乱考场秩序的;

(四)与考场工作人员勾结作弊或则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考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考试点应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以处理。

四、监考员和考核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该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公职人员由所属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其别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与相应处分直到解雇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私自改变考试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则唆使别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泄漏试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则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借助考试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五、考试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厅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别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打算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车祸的;

(四)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侵吞、窃取、遗失考试试题,泄漏试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

(五)其他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于考试有关的违纪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应急管理厅举报(举报电话:)或省考试中心举报(举报电话:),一经查实,将依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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