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已公布。 主要包括学校信息、招生计划、申请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 详细内容如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 104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第六条 学校学历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宣传、招生工作。
第十条 济宁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批准、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3年省级、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三条 外语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小学英语教育专业限于英语,其他专业不限。 学校的公共外语有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升级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在候选人中,最优秀的将被录取。
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济宁学院,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名原则录取。
学校贯彻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件精神。 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别)设定了选科要求。 考生需要在满足选科要求的前提下,填写相关专业偏好。 录取原则以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为准。 实施。
(一)普通专业(普通文科、普通理科)录取原则
进入该项目的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偏好、文化总分、相关学科成绩和体检情况,优先考虑第一专业。 如果第一优先偏好无法满足,则会安排第二优先优先。 等等。
(二)山东省公费师范院校学生招生原则
公费师范生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提前分批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按照专业类别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四)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1、音乐学(师范学院)、音乐教育(师范学院)专业采用山东省音乐统考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2、舞蹈(师范)专业采用山东省舞蹈(艺术舞蹈)统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3、美术(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采用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 进入该项目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五)体育专业招生原则
运动康复、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六)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规定。
(7) 志愿者之间不存在积分差异。
(八)考生报名意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的,对符合调整的考生进行调整。 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 没有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并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公布。 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 各专业招生计划可根据申请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实际招生时经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录取结果以省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每批次招生结束后,录取结果将通过济宁大学招生网及时公布。
学校将录取通知书寄往被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所列的邮寄地址和收件人。
第六章 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试。 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的,并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 、颁发济宁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文凭; 符合毕业条件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8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学校不会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培训、招生相关活动。 严禁乱收取与招生、招生相关的费用。 对欺骗、贿赂等不当行为将严肃查处。 通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 对冒用济宁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或者未答复的事项济宁学院,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以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