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5 日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发〔国务院〕2019年第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规划》(陕西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省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制度)是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围绕“四个统一”改革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 建设由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和互联网门户组成,主要功能有综合展示、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综合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水利等领域的专项工程和重大工程。能源等领域。
除保密事项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组织、委托或购买的行政审批、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等),均纳入系统管理。由审批部门依法办理。 审核等)、市政公用服务报告和安装等,并按照国家要求纳入时间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业改革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各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流程、全覆盖”项目审批业务情况。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级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单位要按照省规划确定的任务分工,加快与省级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促进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章 数据连接
第六条 省级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相关系统、市级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对接,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条 各市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的推送周期将共享数据“实时”同步至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库,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和完整性核查,对有问题的数据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反馈被写入前端数据库。
第九条 各城市推送数据后,应定期查询前端数据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反馈情况修正后再次推送。 若不按时推动整改,将承担数据不完整责任,省产业改革办将通过工作通报会等方式通报。
第十条 市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对接要求,公布项目审批明细页面、电子文档访问接口、“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在线地图服务,并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
第十一条 为保证系统顺利运行,市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带宽应不低于能够完成系统内所有内容的“一张蓝图”标准页面的带宽。发起访问请求后5秒。 加载并显示。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运维监控,包括权限配置、基础数据配置、监控服务器和数据库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访问、监控服务访问等,确保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应用访问。
第十三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组织架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的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并实施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第十四条 系统运维人员对系统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
管理,组织各种数据资源生成不同的专题数据,并对系统本身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进行审核、发布、更新。
第十五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功能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外部服务访问、数据访问和变更、数据库和服务器异常等,对发现的系统发出预警通知异常情况,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化或者服务指引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或者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调整。将变更情况报告省产业改革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使用的网络和硬件支撑环境主要依托政务云,网络和硬件的安全由政务云保障。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安全防范管理分事前接入防御、事中管理监控、事后审计追溯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九条 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主要针对市级建设审批管理部门,用户账号由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员创建和分配。
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门户网站主要面向企业用户。 门户与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与省政务服务网统一。
凡是通过系统认证的用户账号均可登录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系统的所有用户均应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和密码。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门户网站用户保管账户密码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产业改革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市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应用水平、数据对接水平、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市级工业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向省级工业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格”、“一张表格”、“一张表格”。配合中央省的改革要求。 机制”等相关改革成果已完成并接受运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既满足改革任务目标,又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请报告:
(一)未按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导致审批事项和审批总时长缺乏监管
极限计算错误;
(二)已纳入审批制度管理,办理事项时间计入但不计入审批总时限的,如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 、施工图审查)由审批部门依法组织、委托或者购买。 等)、市政公用服务安装等;
(三)审批总时限未达到总体控制时限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对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分: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对接标准公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或者未向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的;
(二)未按照对接标准公布电子文档访问接口,或者未向省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提供正确的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的;
(三)未按照对接标准发布“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在线地图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省产业改革办公室依据绩效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城市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包括网上审批率、审批完成率、审批项目纳入率、提前完成、逾期情况)进行评价。处理等)进行量化评分,结果计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总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