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外交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 英文名称为China,简称CFAU。
第三条 外交大学是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共建的一所小型、高水平、有特色的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部。 是一所国家“双一流”大学。
第四条 学校现有展光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 站站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站关路24号; 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区南三街5号。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各级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等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 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本科招生政策等本科招生重大事项。招生计划按照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日常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对于省份和专业。 学校没有预留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和报名要求由省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德智体美艺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外交学院提前分批招收本科生。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招生。 高考成绩公布后,学校将从高分到低分的一批本地本科生中,在最低控制分数(含)以上、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对本科合并批次的省(区、市),学校按照当地本科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并符合学校录取标准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国家特色专业录取分数线原则上符合本条所列录取分数线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先行批次序贯志愿的省(区、市),增招学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在实施早期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当地省(区、市)招聘规定加分、晋级。 入学后,招生和确定专业时仅考虑考生实际高考总成绩; 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总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若无政策加分,则依次比较外语笔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按照高考实际总成绩排名,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专业之间没有志愿者水平差异。 如果申报的专业偏好不能满足,候选人将受到调整。 ,学校根据成绩将学生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不能满足申报的主要偏好且不遵守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四条 实行先期分批顺序志愿的省(区、市),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实际高考总成绩择优录取。从高到低。 ; 若符合条件的非首选候选人仍不足,则采取自愿招募的方式。 在提前实施分批并行志愿者的省(区、市),学校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将征集志愿者入学。 未按上述程序完成的剩余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后,将调往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区、市)。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关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语考试(省级招生考试机关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语考试的省份除外)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网,口试成绩必须达到(含)以上。 只有那些能够被录取的人才会被录取。 学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语考试和专业面试。
学校对新疆合作项目(民族班)、内地藏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不要求高考外语口试。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区、市)改革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 考生须符合所在省(区、市)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学科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仅招收各省(区、市)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种专业英语考生。 非语言专业不限于外语考生。 但学校非语言专业英语课程起点高、比例大。 有些专业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 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仔细向学校申请。
第十八条 保送本科外语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合作计划(民族班)、内陆藏族高中班、内疆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项目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及有关省(区、市)。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和《关于招收普通高等学校体检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招生办法》。 按照《关于取消体检中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口吃、声音嘶哑或患有妨碍发音、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瘤等口腔或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有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身体残疾的考生不适合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对新生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审查。 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确定复试不及格,并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生。 若国家调整本科生当年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类个人奖学金,以及校内各界人士设立的冠名奖学金。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在校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或勤工助学等各种经济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于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媒体摘录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学校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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