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今年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要求网校头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水平,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举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士官定向培养、中高职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招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概况
学院全名: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789,河南省招生代码:628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代码为准。
地址:郑东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惠路259号)、航海校区(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5号)
学校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受教育程度:高职(专科)
毕业证书:经高等学校录取,以合格成绩完成学业的专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院校为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信息: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3年,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交通运输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现为国家优质专科、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共建士官训练院校、首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高职院校、教育部首批职业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试点学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邮政行业人才培养基地、首批国家应急教育试点学校; 是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河南省“高职高专项目”建设单位、河南省首批“新时代依法治校示范校”、首批“河南省国防教育示范院校”、河南省国家振兴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河南省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河南省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办公室、河南省教育系统“全民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单位、河南省文明校园标兵、省级“平安校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高考招生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院具体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士官定向培养面向全国部分省份开放,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普通高职、中高职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河南省开放,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
按照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的要求,结合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一是根据学院发展定位、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招生规模向优势特色专业倾斜;二是根据专业建设质量、就业去向、毕业生质量等情况,动态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不设预备役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顺序志愿填报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填报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可以调整专业计划。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提出专业计划调整方案,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优先”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和报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已满,则录取第二专业,以此类推。报考成绩相同,则按综合、数学、外语、汉语的顺序比较高考成绩。
第十四条 对专业志愿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如同意调整专业,则按照成绩从高到低随机分配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直至招生名额满员;对专业志愿不符合要求且不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士官定向培养报名条件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文件执行。同等条件下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优先录取中国共产党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英雄烈士子女。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时,在非第一志愿或愿意转调、经体检、政治考核、面试合格的考生中增招。
第十六条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办)当年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分考生资格条件》中的加分予以承认。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办)核准的各项优惠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外语考试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英语水平不熟练的考生请谨慎填写报名表。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员健康检查要求》(-2013)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色觉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可达4.7(0.5)以上、矫正视力可达4.9(0.8)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可达4.6(0.4)以上、矫正视力可达4.8(0.6)以上。其他要求按照《海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由于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特殊性,招聘公司一般只招收男生,女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原则,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准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专业学费标准为3700元/学年;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等8个理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48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42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学年。
住宿费暂定标准为:4人间1000元/年/生;6人间800元/年/生;8人间600元/年/生。若政策调整,以政府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服兵役学费补贴: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其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最高每人每年1.6万元人民币。学生在校期间参军或者毕业后入伍的,可申请补偿学费或者偿还助学贷款,最高每人每年1.6万元人民币。学生在校期间参军的,退役后返校后可申请减免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其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最高每人每年1.6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前向学生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分助学贷款。每名学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大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根据学业和综合测评结果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三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三级:一般困难学生2600元,困难学生3300元,特殊困难学生4000元。退役士兵可享受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勤工助学政策,学生可通过劳动改善学习、生活条件,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若政策有调整,请以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八章 注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须携带纸质档案、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部署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