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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 2020 年招生章程:报考指南、志愿填报全解析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6-11 16:29:08

海口经济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招生、考试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海口经济学院

英文名:

第三条 国家标准编号:12308

第四条 受教育程度: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区海涛大道1001号

第六条 学院简介:

海口经济学院是一所以经济(公)管理类、特色专业为主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院校。校园占地面积1800余亩,建筑面积80余万平方米,总投资30余亿元。设有15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开设47个本科专业、19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6大学科门类,在校生约2.2万人。

学校通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发展和办学积累,先后被教育部授予“全国创新创业教育五十强高校”、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荣誉称号,并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专业试点高校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目前已为国家培养各类人才7.8万余名,跟踪调查显示,用人单位总体满意度高达96%以上。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三十条“不准”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应当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支持政策以及往年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立普通本科生后备计划,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后备计划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分配给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口经济学院招生公众号()以及各省《志愿者报名指南》等权威刊物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入会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海口经济学院分数线,按照“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转学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凡按省招生部门规定提高或降低分数的考生,学校一律承认。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等有关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1)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我校举办的校考成绩为准,如校考人数不足,则以各省同专业省统考成绩为准。不举办校考的省份,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经思想政治品德测评、体质健康体检合格,高考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条件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择优录取;专业课、学业课成绩相同者,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顺序逐一比较排序。

(3)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

(1)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专业全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学业成绩高者录取;专业课、学业成绩相同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比较排序。

(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理科专业招生规定:

(一)思想政治素质测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

凡同批次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我校备案要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已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优先考虑其录取分数线,安排专业。

专业志愿者之间实行“不分级别”的原则。(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三)分数相同时,按专业排序:外语成绩、汉语成绩、数学成绩。

结果按比较顺序排列。

(四)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学生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

考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考核成绩加分后进行排序。

(五)对金融、管理类专业学生,若英语成绩未达到专业最低要求,学院

少数基础教育薄弱省区可根据高考考生成绩实际分布情况和考生来源地情况,适当调整相关科目分数要求。

第十九条 江苏省招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修科目CC、必修科目4C1、及格”,录取排序方式为“先分数后评定”。选修科目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条 浙江、山东、海南等已开展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说明

(1)学校将优先考虑报考第一志愿或首轮录取的考生,对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填写“同意调整专业”,可调整至相应空缺专业;未填写“同意调整专业”的,学校将不予录取。

(二)外语要求:外语不限,日语、泰语、韩语专业教学语言为零基础,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专业身高要求:

1、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女性身高160CM以上,男性身高170CM以上。

2、乘务专业: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3、服装与服饰设计(时装表演)、表演(时装表演)、时装秀:女168CM以上,男180CM以上。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女性身高须达到162CM以上海口经济学院分数线,男性身高须达到172CM以上。

5.录取期间,学校将与每一位录取考生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通知邮寄地址。

第二十二条 通知的发出

对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其录取结果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当地招生办公室网站、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晶招生公众号上公布,同时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校长签名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费暂定为13600元/年,住宿费为2800元/年。学费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收取,与省招生办公布的海口经济学院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以现场收费公告栏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主要有成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最高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学校“爱心助学金”,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事宜(含学籍及毕业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休假或者休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处领取、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处印章,报学校教务处、武装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口经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网校哪个好,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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