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地理位置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龙子湖校区),邮政编码:;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政编码:。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系部代码10078。学校始建于1951年,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隶属于水利电力部管理。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学校迁至河南省郑州市。2000年实行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管理体制,以河南省为管理主体。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为主,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学生为主。学校占地面积2335亩2024年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录取分数线,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00余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2.7亿元。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28921人。学校有教职工2060人,其中专任教师15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1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73人。 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4人,全国、省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近30人,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20余人。
学校设有水资源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力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建筑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软件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水利行业开放教育办公室等20个教学单位和黄河科学研究所、水文化研究中心等31个科研机构。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专业64个,其中国家级、省级卓越计划建设专业9个,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7个。其中,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拥有省级一级重点学科13个,省级二级重点学科1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7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5个,专业学位类别5个。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河南省重点支持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11所参与高校之一,成为“金砖国家大学联盟”中方创始会员单位。先后荣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高校”“河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高校”“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十佳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高校”“最具品牌影响力示范高校”“全省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学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道路。工科专业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经、文、理科专业结合学校行业特点,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2024年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录取分数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内涵建设、教师教学发展、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生发展等方面有创新发展,优化“招生、培养、就业、社会需求”联动机制。经过多年人才培养改革探索,逐步形成了“走得下去、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人才特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建校66年来,学校为国家水利水电建设事业培养了15万余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个人代办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生源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招生考试办)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编制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预留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二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除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制度: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监督”的规定。
第十四条 档晋升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备案分数线为依据,实行“选择明确、专业明确”的原则。
学校今年将在部分省市开展普招工作,本章程所称“专业”包括具体专业或专业类别,普招录取考生专业划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已被录取的考生,一般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则按所报专业顺序,根据考生填报分数、身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若填报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顺序。
若考生所选专业不能全部满足,而愿意调整的,将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调整至其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比较确定顺序),不同意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为适应高考改革需要,近年来部分省份出台了新的录取及备案办法,除另有规定外,学校一律按照该省份的备案办法执行。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中,学校按照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了招生专业的高中学业成绩测试科目要求和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和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国际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和俄语的考生。
除上述特殊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考生统考外语水平不做任何限制,但由于学校其他公共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辅修方向除外),所有被录取考生均须将英语作为必修外语课程,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拒绝录取原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可以考虑拒绝录取。除特殊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录取分数线的,综合成绩按照文化类40%、专业类60%的比例计算,并以此综合成绩为依据,按照“申请明确、专业明确”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完成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信息网等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的男女学生比例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的、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和录取,并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拟定录取档案。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2017年学费标准如下:
本科理工科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4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700元;
河南省内高校联合办学本科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人民币;
普通本科国际合作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国际合作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
河南省民族预科班学费为每生·学年2万元,进入普通本科学习后按同等学力生标准收取学费,其他省份学费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六人间住宿费为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住宿费为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未经学校同意而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将对取消录取资格或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制度,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三位一体”的健康援助制度。
学校目前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步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设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相对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特殊临时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完成规定学业任务、考核合格的,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自愿申请跨学科双学士学位学习,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任务、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