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查。
(二)核安全监管。
(三)民用核设施的控制和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5)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领域。
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装置安全防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辐射安全重点岗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A级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内具有连续资质,主持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少于八份;
(二)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少于15名。
(三)评价范围内每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配备至少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名主持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人员过去四年内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 每本书有两个项目。 甲级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至少有3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内核与辐射项目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完成至少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项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或者至少制定一项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类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不少于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内的每份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配备至少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2名曾主持编制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过去四年部门(表)各有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类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至少有一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