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大学城校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昌岗校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湾区创新学院(佛山)校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昌岗西路西北,紫东西一路南侧。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结业(结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结业(结业)要求的,由广州美术学院颁发结业(结业)证书普通学院。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分为艺术(校考)专业、艺术(省统考)专业、普通专业。
艺术类专业(入学考试)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省级计划。 本科生招生实行提前批次招生。 详情以省高考录取批次设置为准。 艺术专业(省统考)和普通专业编制。 根据省计划,招生以本科批次进行,具体以省高考录取批次设置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额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解决招生阶段网上同分录取、各院校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各省(区、市)普通考生专业调整及需增加规划等问题。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劳等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分别划定普通类(历史、物理)和艺术体育类(包括音乐、艺术设计、舞蹈、书法、体育)。 录取控制分数用于在线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本科层次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计入学院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入学考试。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考生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报考要求后,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向、学校情况择优录取。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我校“艺术设计”、“书法”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相应科目的省统考并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学校考试类型成绩 学校考试合格(即取得学校考试合格证书)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各省招生办对艺术类专业招生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对各省高考综合改革,我校招生专业学科要求如下:
1、艺术(校考)、艺术(省统考)、建筑、风景园林、艺术设计、艺术管理、艺术教育专业:“无选科要求”;
2、工业设计、智能交互设计、智能工程、创意设计专业:报考前须选修物理、化学两门科目;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校考)专业按照“网上初试+现场复试”模式组织校考。 学校考试类别分为“艺术设计”和“书法”,最终“艺术设计”“书法”学生分别颁发学校考试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艺术(校考)“艺术设计”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市)本科批次录取普通专业控制分数线,并通过省级考试艺术设计类统一考试,以“艺术设计类”学生在学校考试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根据学校考试成绩,按照考生专业偏好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专业。 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相对成绩较高的考生(高考相对成绩=高考相对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省内普通专业本科批次,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 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
2、艺术(校考)“书法”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市)本科批次录取普通专业控制分数线并经省统考的考生书法方面,根据《书法》,按照学校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最优秀的学生。 根据学校考试成绩,按照考生专业偏好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专业。 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相对成绩较高的考生(高考相对成绩=高考相对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省内普通专业本科批次,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 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排序。
3、在确定艺术类录取具体专业(校考)阶段,由于部分省份(如海南省)高考考生的文化成绩有原始分数、标准分数等,我校将统一采用原成绩(满分750分)进行计算,满分不是750分的,将折算成750分。
4、艺术(校考)专业录取时高考分数2024年公布时间,考生填写的专业选择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整,将转入同校考类别中未录取的专业。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名额已满且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 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或者服从专业调整但不符合拟定专业录取要求且有空缺的,申请将被撤回。
5、艺术(省统考)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相应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通过省统考的考生艺术设计专业统一考试,按所在省(区、市)录取。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报名规则,择优录取。 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对招生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6、普通专业:考生无需参加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或学校考试。 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选拔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艺术与设计”专业特殊条件(校考):
按照上述艺术(校考)专业录取原则录取后,“艺术与设计”校考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校考成绩在总人数前10%学校考试通过的考生数(小数点四舍五入)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本省(自治区)普通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5%(四舍五入)的考生学校考试成绩相同时,按学校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高考成绩(高考相对成绩=高考相对成绩/本省普通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三位)。 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直至报满计划录取名额。
优秀录取名单在学校考试类别合格学生范围内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实名向我校招生考试中心书面提出。 被发现有欺诈或作弊行为的人将被处以罚款。 取消录取资格,不再补录取。
第二十六条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规定,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能用于高校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被我校录取。 考生学历水平和成绩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国家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保障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落实《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于残疾考生,如果能生活自理,符合报考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报考。会正常录取的。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网校头条,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办法》。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高考分数2024年公布时间,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重新审查。 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的,按相关学籍管理。 根据规定,该学生将被转入其他专业或被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条 通过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和专业复试。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粤价[2013]34号、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学费:美术(艺术史)、艺术管理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不含住宿费。 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四人间1500元/生/学年; 普通学生公寓五人间1200元/1200元/生/学年。 如有变化,按物价局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我校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建立以“奖、贷、助、补贴、减、缓”为主要内容的奖学金、资助制度,为学生提供对品行良好、学习成绩良好和家庭确实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具体措施可参见学校官网。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