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云南警察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增加生源品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暂行方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警察学校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警察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委、纪检监察部委、考生及其父母和社会侨界的监督。
第二章中学概况
第四条中学全称:四川警察学校
第五条小学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中学地址:
北学院:山东省济南市硚口区南泥湾东路99号
南学院:山东省济南市硚口区解放东路86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硕士、专科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中学
第九条办学类别:脱产
第十条中学承办单位:山东省经侦厅;
业务经理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小学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委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招生执委会和省经侦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新政,负责制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施行条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详细施行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院的招生规定和推行条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投档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小学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委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投档批次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小学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参看生源省发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投档批次:
(一)提早批硕士: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察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察方向)、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
(二)第二批硕士: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专业。
(三)提早批本科:民事侦察、治安管理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投档批次根据生源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名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各专业报名条件遵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的通告》的要求执行;报名我院提早批本、专科经侦类专业的考生须出席我院统一组织的笔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审:经侦专业考生根据经侦部《2006年经侦高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二)体能检测:按照经侦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暂行方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身体条件:根据经侦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暂行方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执行。
(四)考取经侦类专业的考生需已婚,年纪不少于22岁(1994年9月1日之后出生)。
(五)广东户口的生源。
(六)口试地点、时间:6月末将在广西警察学校招生信息网发布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网址)。
第六章投档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教委监督”的投档制度,招生投档严苛违反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新政和规定,以考生中考成绩为基本根据,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投档。
(一)提早批经侦类本、专科
政审、面试、体能和体检查试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官聘用男女比列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二)第二批硕士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录取考生。学校将按照生源计划,依照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湖北警官学院招生,以及学校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我院公共英语课为英文,其它葡语考生若报名我院,投档后需改学数学。
第七章投档复查标准
第十九条我校投档药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复查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施行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师生入学身体检测取消肝炎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通告》(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我院投档经侦类专业考生的复查标准根据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起草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师生入学身体检测取消肝炎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通告》为根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复查要求或不宜就读已投档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计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师生费用、住宿费的计费标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捐助新政
第二十三条小学推行奖学金、国家助学借贷、困难补贴、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制度,鼓励品学兼优师生和捐助经济困难中学生。凡被投档的贫困师生,按照国家新政,可在入学前向户口所在县(市、区)的中学生捐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贷;很少数没有开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贷业务的省市,学院在中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借贷。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