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主要职责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常年规划并贯彻推行。
(二)承当全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新政并指导施行。拟订全国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新政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委做好中央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推行。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施行。
(三)承当推动全国住房体制变革的责任。拟订适宜省情的住房新政。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体制变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施行。拟订全国别墅产业化发展的中常年规划和相关新政,指导全国别墅产业化推行工作。
(四)承当贯彻推行安装工程建设标准机制的责任。执行安装工程建设推行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全国地方性安装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推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式、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安装工程造价的管理机制。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国各种安装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推行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安装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当规范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委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新政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新政。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出租、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机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子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 组织推行房子和市政安装工程项目招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施行。负责市场主体协议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安装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常年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新政、规章机制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机制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安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国城市建设管理的新政和规划并指导施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承当规范和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国村落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常年规划、相关新政和规章机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校舍改建。指导小城镇和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缓解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新城(镇、村)初审送审和保护监督。
(九)承当建筑安装工程品质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安装工程品质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初验备案的新政、规章机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安装工程重大品质、安全车祸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新政并指导施行。负责建设安装工程消防设计初审初验相关工作。指导全国房子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推行。
(十)承当推动建筑节能、城镇治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委拟订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新政、建筑节能的新政、规划并监督施行。组织推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动城镇治污。组织推行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种楼房外墙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负责全国住房社保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委拟订住房社保新政、发展规划并组织推行。起草住房社保缴交、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监督全国住房社保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社保信息系统。
(十二)举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县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治建设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处、物业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建设标准和科技处、市政基础设施处、城镇管理监督处、乡村建设处、工程品质安全监督处、工程消防和建筑设计处、规划财务审计处、干部教育处、机关党委。
省住建厅领导
高起生校长、党组校长
李守志 副主任、党组成员
刘晓东 副主任、党组成员
徐东锋 副主任、党组成员
于海洋 副主任、党组成员
吕 杰 二级巡查员
陈勇志 二级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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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下午:8:30-11:30,晚上: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