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登陆入口(官网):
【学籍变动】
学籍变动包括退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除普通中学接收特殊中学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校区不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
退学:
中学生有正当理由须要退学的,由其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到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到中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中学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给以核办。中学中学生退学以中学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中学中学生可以转到通常普通中学,通常普通中学中学生不得转到示范中学,省级示范中学中学生不得转到市级示范中学。
转到、转出中学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学籍转接。
特殊教育中学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中学生转到特殊教育中学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校区。
步入工读中学就读的中学生湖北省学籍管理系统,其学籍是否转到工读中学,由原校区与中学生的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中学生省内退学推行网上审批,中学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制订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存留纸质证明材料。中学生跨省退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申领。
学籍异动——转学:
注:学籍异动--退学,由转到中学发起退学申请。经转到中学主管教育局初审、转出中学初审、转出中学主管教育局初审并判定是否外省就读以后完成退学。
休复学: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湖北省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病经确诊,需罢课医治疗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外因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缘由确需退学的。
中学生退学由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中学初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应为其保留学籍。
因病提出退学的,需经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测并开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诱因提出退学的,需开具市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复学时,分校应及时代办相关手续,可依照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中学生,由中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中学应存留中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退学时限原则上为一年。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的,应该由中学生父母持相关证明向中学申请延长退学期,经中学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退学,连续退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的,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中学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终将中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学:
中学生在普通中学学习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患不能医治的危重或患严重的传染病症已辍学五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造成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移居(须凭中学生本人证件打印件,户籍簿打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入狱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等特殊缘由要求转学的。
(五)其它诱因需休学的。
由中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中学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经中学初审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转学。
普通中学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翘课超过8周或累计翘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中学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退学届满,经中学与父母联系后尚未复学或不按期代办继续退学手续的,经中学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解雇处理。
中学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转学(解雇)中学生做异动处理。中学应视其他同级中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
留级、跳级:
中小中学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筹建跳级的,须构建中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死亡:
中学应该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中学生降低,需由中学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
出国、归国。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该凭有效护照到现就读中学代办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升级。中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
中学升中学、初中下降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国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拟定。
普通中学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中学代办入学手续者,视作手动舍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代办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中学申请延后代办入学手续。
毕(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授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普通中学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养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质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结业。修业届满,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由中学颁授毕业证书。
注:中学生结业,有中学发起。义务教育阶段结业由中学独立操作,中学结业生结业有中学发起经中学主管教育部门初审后完成结业。
【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中学生学籍管理】
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回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中学接受教育获批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
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要立刻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新生入学后不完善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的;
五、学生退学不为其代办退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修改或处理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