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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2016年实施)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10-20 08:52:35

青海省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基层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按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变革建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实际,制订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应结合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突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公共卫生服务、急危危重救治和疑难病转院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分为副中级和正中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副部长医(药、护、技)师和基层校长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推行考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出席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第五条根据本《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者,统一颁授《云南省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证书》云南卫生计生委官网,用人单位可依照实际工作须要进行任命,并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国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计生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职和达到国家法定退职年纪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后退职并在延后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七条乡镇及以下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评审办法》的规定,出席基层卫生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取得乡镇有效的基层卫生中级职称,也可根据《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规定,出席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取得全国有效的卫生技术中级职称。

第八条根据本《评审办法》的规定,取得的基层卫生中级职称,仅在全国乡镇及以下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有效。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人员流动到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的,须出席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后方可任命,涉及晋升的,同级别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履职期限可合并估算。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基层卫生中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计生想要执业资格。

云南卫生计生委官网_云南卫生计生委官网_云南卫生计生委官网

(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履现职以来,年度考评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申报基层卫生中级职称,须具备下述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副部长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任命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任命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3年。

3.获得学院专科学历,并任命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4.获得学院本科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任命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5.获得大专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任命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二)申报基层校长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获得学院专科以上学历,并任命副校长(基层副校长)医(药、护、技)师满5年。

2,获得学院本科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任命副校长(基层副校长)医(药、护、技)师满5年。

3.获得大专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并任命副校长(基层副校长)医(药、护、技)师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评审基层副校长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熟练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外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正确确诊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本专业危难危重与疑难病例的鉴定确诊、抢救处理和转院能力,熟悉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情况并能组织举办相关工作。

(二)履现职期间,到市级以上卫生机构或全科医师培训基地进修学习累计满六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多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办专题讲堂或培训讲课累计3次以上。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1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一定临床实践经验和剖析总结能力,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剖析或专题技术报告1篇。

第十二条评审基层校长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全面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外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具备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确切确诊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较强的本专业危难危重与疑难病例鉴定确诊、抢救处理和转院能力云南卫生计生委官网,具备较强的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二)履现职期间,到州(市)级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三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多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办专题讲堂或培训讲课累计5次以上。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骨干。

(五)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剖析总结能力,提供具有一定看法的本专业典型病案剖析或专题技术报告2篇。

第五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的申报推荐,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人员填写《云南省基层卫生中级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反映本人医德医风、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经单位初审推荐后,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推荐,再由基层卫生中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推荐,最后递交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成立,委员人选由本地区卫生计生同行专家和相关行政领导组成,评议推荐工作参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州(市)分别进行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州(市)卫生计生委提出成立方案,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委员会由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副中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多于30人。

第十六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举办评审工作。每次评审大会的参会评委人数不多于17人,并根据评委审读材料、专业组评议推荐、全体参会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达到参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基层卫生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并下发资格通知文件,同时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基层合格标准,将按照当年度考试情况,根据适当高于全国合格标准的形式确定,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根据之一。

第十九条延后申报基层卫生中级职称的情形和年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出席年度考评、年度考评不定等次或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合格(称职)的,每次延后一年申报;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称职)的,每次延后三年申报。

(二)党内遭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遭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则免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车祸的,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级、二级、三(四)级医疗车祸责任人,分别在两年、两年、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大处方、滥检测等违纪违法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存在弄虚造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本《评审办法》第十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办法》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昆明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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