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现场勘验应由哪一方组织,什么人出席?
答:依照相关规定,现场勘验工作应由委托人组织,由鉴别人、当事人(代理人)、专业技术第二人(如须要)出席。须要非常指出的是出席现场勘验的鉴别人并不包括鉴别辅助人,鉴别机构应指派具体负责鉴别的造价师出席现场勘验工作,不得指派鉴别辅助人取代鉴别人出席,否则都会影响该现场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Q:12鉴别人出席现场勘验活动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答:出席现场勘验是鉴别人的义务。出席现场勘验的鉴别人应携带身分证、造价师证等有关可以证明自己是案件鉴别人的相关护照,以备查验。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别人员开具以上护照,假如鉴别人不能开具可以证明自身是案件鉴别人员的相关护照,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本次现场勘验无效。
鉴别人员应如实制做勘验口供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上诉或被告)拒绝出席现场勘验的,或即使出席现场勘验而拒绝在勘验口供上签字的,不影响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Q:13鉴别机构是否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别和抉择?
答:鉴别机构从事鉴别工作的根据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到庭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造价鉴别过程中涉及所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鉴别机构都应第一时间将这种问题交由委托人决定,虽然鉴别机构有能力判定证据的合法性组织鉴定材料,也不能取代委托人而私自决定,更无权私自对鉴别证据加以抉择。否则,都会构成“以鉴代审”违法行为。
鉴别机构只能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定并提供鉴别意见,无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
Q:14在既无施工图纸,又无建筑标的物(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况下,鉴别人能够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别?
答:按照有关规定,当建筑标的物早已灭失,鉴别人应该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当主体做出认定,再依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别。在既无施工图纸,有无建筑标的物的情况下,鉴别机构早已丧失鉴别根据,应及时向委托人交纳鉴别委托,而不能自行决定按“常规做法”强行鉴别。所谓“常规做法”一般都是指施工规范规定的做法,对于一些临时设施建筑标的物很难达到“常规做法”要求,假如鉴别人一律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别,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无鉴别根据的情况下,鉴别人无权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别。
Q:15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要求鉴别人员到庭作证,未经法院同意,鉴别人拒绝到庭的,应承当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相关规定,鉴别人有依法到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别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别事项有关的问题。
未经法院同意,鉴别人拒不到庭作证,鉴别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庭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鉴别机构、鉴定人给以暂停委托、责令返还鉴别费用,从人民法庭委托鉴别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对鉴别机构或鉴别人员进行处罚。
人民法庭构建鉴别人黑名单制度。鉴别机构、鉴定人存在未经法院准许拒绝到庭作证的,可被纳入鉴别人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期间,不得步入人民法庭委托鉴别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Q:16对造价鉴别人与鉴别辅助人的资格有何要求?
答:按照法律规定,鉴别人是指接受鉴别机构委派,负责鉴别项目工程造价鉴别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言下之意,只有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专业人士才具备工程造价鉴别资格。
鉴别辅助人是指不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协助鉴别人从事鉴别辅助性工作的专业人员。
鉴别辅助人不得从事鉴别的实质性工作,否则必然会引起鉴别意见无效。
Q:17法庭未组织当事人就鉴别意见进行采信就做出裁定,审判程序是否违规?
答:依照法释(2020)25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庭应该组织当事人对鉴别意见进行采信。鉴别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采信的材料作为鉴别根据的,人民法庭应该组织当事人就该部份材料进行采信。经采信觉得不能作为鉴别根据的,按照该材料做出的鉴别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结合《民诉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该在法院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采信。”可知,鉴别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八大证据之一,法官未组织当事人就鉴别意见进行采信,该鉴别意见就不能作为判案根据。倘若法官强行将未经过采信的鉴别意见作为判案根据,将会造成审判程序违法。
Q:18当事人就鉴别意见书中存在的错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怎么处理?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庭收到鉴别书后,应该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别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该在人民法庭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庭应该要求鉴别人做出解释、说明或则补充。人民法庭觉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别人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则补充。”
鉴别意见存在显著错误,法院并未针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要求鉴别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则补充就做出裁定的,应依法给以纠正。
Q:19鉴别机构延后开具鉴别意见的应承当哪些责任?
答:人民法庭委托鉴别应该按照鉴别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打算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别时限,通常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别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须要延长鉴别时限的,应该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庭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别时限。
鉴别人未按期递交鉴别书的,人民法庭应该审查鉴别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庭允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别的,应该责成原鉴别机构、鉴定人交纳已缴纳的鉴别费用。
Q:20鉴别意见书应达到的标准是哪些?
答:鉴别意见书应满足《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要求。
鉴别意见书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别事项,人民法庭应该要求鉴别人补充鉴别或重新鉴别:
(1)鉴别意见和鉴别意见书的其他部份互相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叙述的;
(3)鉴别意见书有其他显著瑕疵的。补充鉴别或重新鉴别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别事项的,人民法庭应限期鉴别人退回早已缴纳的鉴别费用。
对鉴别事项的鉴别意见,鉴别机构应该在鉴别报告短发类、逐项说明组织鉴定材料,明晰所根据的具体证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布机关、文号、具体条款等内容;引述有关原理、方法做出判定的,应该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