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被保险人收取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建行存款月息;
(三)基金利润;
(四)罚息;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助;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收取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资的一定比列收取养老保险费,交费比列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员工薪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根据国家与省规定的本单位员工薪资支出的一定比列收取养老保险费,具体比列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薪资低于或则高于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缴交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缴交。
第十二条单位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建行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电汇双向单位缴交济南市社保保险事业局,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薪资中代缴交。
第十三条缴纳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缴交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缘由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应按薪资同等次序偿还。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当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达到法定退职年纪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职年纪时累计交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交费至满十五年,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到城乡市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移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交费期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交费的期限。交费期限按实际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估算。
1998年7月1近日(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出席社会养老保险的期限估算为交费期限。国有南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党员和固定员工,在当地施行《广东省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根据国家原规定估算的连续教龄视同交费期限。
第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调整。
第十八条1998年7月1近日(不含本日)早已离退职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十九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早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发放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移居的,其个人帐户给以保留,达到法定发放条件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则离境后书面申请中止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存放额返还给其法定承继人,未能定承继人的,转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退职后死亡的殡葬费、供养旁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城乡市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付息,月息全部转到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批创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构建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申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施行全额征收、全额筹措,任何单位不得侵吞、截留。
基本养老金推行社会化领取。
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推行全国统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推行全国统一核算前,各省(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市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的一定比列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领取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第五章监督检测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形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交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该构建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施行公开办事制度济南市社保保险事业局,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养老金领取情况,提供个人账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交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出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基本养老金领取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