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95号
各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教委、财政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除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拟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除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理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协议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条分包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述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形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列、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月息,如计付月息,月息的估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时限及估算方法;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修理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形式;
(七)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毁约金支付办法及毁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分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分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分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实行建行议付制度,承包人可以建行议付取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早已预缴履约保证金的,分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法的,分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分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形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列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支出的5%。协议约定由承包人以工行议付取代预留保证金的,议付金额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支出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完工初验之日起计。因为承包人缘由造成工程未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完工初验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初验之日起计。因为分包人缘由造成工程未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完工初验的,在承包人递交完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手动步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缘由导致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承当鉴别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修理也不承当费用,分包人可按协议约定从保证金或建行议付中交纳,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分包人可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修理并承当相应费用后,不减免对工程的损失赔付责任。
由别人缘由导致的缺陷,分包人负责组织修理,承包人不承当费用,且分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交纳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分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证。如无异议,分包人应该根据约定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对退还时限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晰的,分包人应该在查证后14天内将保证金退还承包人,逾期未退还的,依法承当毁约责任。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退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修理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协议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力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力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
工信部权威剖析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清除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除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哪些?亮点有什么?怎么落实?围绕这种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政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剖析。
问:国务院为什么这么注重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交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达到相关要求给以交纳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阻碍的特征,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因为没有规范的管理,使得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降低,产生了缴纳名目繁杂、占用资金数目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况。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方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并且,缴纳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圈占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追讨工程款数目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圈占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晰了什么新政?有什么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此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新政界限很明晰,针对性强,这主要彰显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新政界限,给出了缴纳保证金的新政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筹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薪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厘清可以缴纳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根据的各种名目保证金,彰显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阻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便缴纳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法。
另一方面,改进建立了保证金收取、管理方法。一是《通知》推行以工行议付形式作为保证方式。这些方法既可以减少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才能通过交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做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推行农户工薪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薪水支付良好、没有薪水追讨情况的企业,给与保证金免除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愈加集中指向有克扣薪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除了须要收取,还要适当提升缴存比列。这些差异化管理彰显了管理的本意、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早已预缴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怎么能够保障新政落地?
李德全:这似乎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见,《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缴纳。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早已缴纳的要于2016年年末前退还相关企业,期限十分明晰。
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协议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方应向被缴纳方支付逾期退还毁约金。这一规定彰显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正原则的应有之义。
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建立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移动,探求构建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取缔机制、公开爆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政策策早日加以落实
-----------------------------------------------------
联系我们:山东飞扬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钱江尚城钱塘民航大楼2幢2708、2709室
邮编:
电话:-
传真:0571-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