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高等中学、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依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举办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我们制订了《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举办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依据卫生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推行行业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具有举行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负责施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教学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颁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推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二)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推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中推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卫生部部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行,已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推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举办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自学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五条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筛选适宜远程教育方式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采用招标方式制做。通过初验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应包括“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内容和经筛选适宜远程教育方式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制做。通过初验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应满足社会需求和适应学科专业的构成比列。
第六条国家和市级教学站,根据教学计划制订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课程的内容、时间安排应与国家级教学相协调,防止何必要的重复和冲突。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选聘优先考虑:受惠面较广,卫技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宜远程教学方法的课程、项目和活动。
第八条网路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和教案等网路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承办单位(人)负责编撰、制作也可委托、招标制做。
第九条出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或指定网站报考,各教学站或网站将学员名单上报国家级、省级教学站注册。
第十条教学方法主要包括:
(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远程教学站课室,集中完成教学课程学习。
(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学员按照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合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经考评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考评由教学站和项目活动承办单位共同组织施行。考评方法以书面考评为主,有条件的可试用网路考评(包括计算机方法),考评成绩报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学分的估算与管理按本规定第四条和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出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施行。
第十三条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教学站、网站应该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类形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方法;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四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拟定具体的施行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