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新政和决策布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强化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政、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施行。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新政,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推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新政,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构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院校结业生就业新政。
(四)统筹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新政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新政。会同有关部门施行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施行防治、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新政,建立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员工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和周末制度,拟订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新政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新政。组织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取缔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动推进职称制度变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新政,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赣工作或移居新政。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多样化评价新政。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急聘、聘用协议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新政。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嘉奖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嘉奖奖励工作,承当评选达标嘉奖有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薪资收入分配新政,构建企事业单位人员薪资决定、正常下降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职新政。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户工工作的综合性新政和规划,促使相关新政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户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当《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安〔2017〕29号)明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完成县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进一步降低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代办事项,减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形式,强化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1.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院校结业生就业新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院校结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院校结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2.与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拟订B类和C类外国人来赣工作新政,协同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拟订A类外国人来赣工作新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施行C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施行A类和B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69号原省政府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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