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中高中班主任队伍整体素养,适应基础教育变革发展和全面深化素养教育的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法》,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行的中中学在职班主任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班主任资格的中中学在职班主任为提升思想政治和业务素养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出席继续教育是中中学班主任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应该采取举措,依法保障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的施行。
第六条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重视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要以提升班主任施行素养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充;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班主任培训:为新任班主任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须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多于120学时。班主任岗位培训:为班主任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多于240学时。骨干班主任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班主任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班主任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班主任进行的增强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省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拟定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构建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制订本地区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配套新政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的施行、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班主任进修高校和普通师范高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施行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中学应有计划地安排班主任出席继续教育,并组织举办校内多种方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中学、非师范类高等中学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召开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列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班主任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拟定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经费由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不得侵吞或侵吞。社会力量举行的中中学和其他教育机构班主任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行者筹措。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高中班主任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中高中班主任培训机构的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批准出席继续教育的中高中班主任,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待遇。杂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采取举措,大力扶植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特困地区的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考评与赏罚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考评和成绩登记制度。考评成绩作为班主任职务任命、晋级的根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以嘉奖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背本规定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继续教育的中高中班主任,所在校区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高中班主任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勒令其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审批手续而开展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其办理手续或停止其举行中中学班主任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中学班主任,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班主任。
第二十三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施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