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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补充规定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8-26 08:39:14

草案的补充规定

(黑格[1979]298号,1979年10月6日)

按照《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办法(草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就清产核资、清算仓储及利润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 财产清单

(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以下社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暂不进行财产清算。

(2)各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在单位统一安排下,全面清查本单位财产,对尚未支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按账面价值计入未清偿债务,与各项借入资金、费用一并记入“所属单位所欠账款”,纳入本单位应清收资金范围,彻底划清两种所有制之间的财产界限。

(3)清查财产时,可以使用单位自备的表格或账户卡进行登记。我省不做统一规定。

(四)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对时,必须做到逐项核对,防止遗漏表外资料和账外资料。凡是账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必须重新估价入账;凡是已经摊销但尚未用完的材料,必须按原价入账。但挪用流动资金或占用其他外部资金购置或组装的固定资产,在有投资来源时,不得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仍应作为账外固定资产。

(五)清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一律按现行账面价格计算,不得调整价格。

(六)对职工所欠债务必须清偿、列出清单、公布,债务人必须制定还款计划,按月偿还。对调出或调入职工所欠债务,必须按照财政部(79)财誉字2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七)认真核查各类债权债务,积极组织清收。暂时无法收回的,可以称为“待清收款项”,包括:①挪用于基本建设的流动资金;②拨转资金;③超支的各类专项资金;④赊销预付款;⑤财政支出预付款项;⑥所属集体单位应收款项;⑦职工欠款。以上七项资金,凡是目前占用的款项,一经占用,不作调整,继续清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的应收款项,应制定年度还款计划,从集体企业的积累中逐年偿还。对无法收回的青少年中心应收款项,应分步上报省级研究处理。

(八)各类包装押金必须认真清点,交纳押金的单位必须主动退还货物,收回押金。逾期不退还货物或无规定期限、超过十二个月不退还押金的,收取押金的单位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得长期占用部分外来资金。

(九)财产清查完成后,应当报主管部门验收。凡符合以下五项标准的单位,即视为财产清查合格。

1、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均已清点完毕,做到量质清晰、帐物相符,各类资产数量、金额如实申报。

2、计提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核定材料盘存周转定额;对多余、积压材料或问题货物单独保管或贴上标签,单独设立“多余、积压材料专户”;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计划和措施。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核对后,列出盈余、短缺及报废资产清单,查明原因,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撰写资产简报,如实填报资产种类、数量、金额。

4、已核对各项财务帐目,明确应收应付,报告待清收款项金额,并提出收款计划。

5、深入调查物业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填写《黑龙江省财产清查验收合格证明》(附件1),报同级财产清查验收机构审核批准,加盖印章,送企业备案。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补齐,重新进行验收。

2. 核库

(一)地方国有企业和县级手工业企业、城市区级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对生产建设所需的各类物资,一律实行库存周转限额管理。使用少量、零散、即领即用的物资的单位,不实行库存周转限额管理。

(二)核准存货周转定额时,应按不同类别分三种形式核准:主营物资(主要原材料、机电设备)应按类别、规格逐项核准;一般物资(通用材料、备品备件)应按类别核准;价值低的小型物资可按大类核准。各类物资核准存货周转期的规定如下:

1.金属材料

(一)钢材:生产检修按2至3个月实际消耗确定,基本建设按当年下达指标4个月确定,供应机构按上年度实际调拨供应量1至2个月确定,物资部门按当年下达指标1至2个月确定。

(二)钢铁、铝、铅:生产检修按4至5个月实际消耗量确定,基本建设按4个月当年下达指标确定,供应机构按上年1至2个月实际过境供应量确定,物资部门按1至2个月当年下达指标确定。

(3)其他金属材料:1至4个月。

金属材料利用库存指标计算方法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机电产品

(1)对于生产、维护所需的易损产品(如电力电缆、裸铜线、裸铝线、钢芯铝胶线等),按照上一年度或正常年份3至6个月的实际消耗量,参考供应、运输情况确定数量;对于维护所需的其他产品,按照6至9个月确定数量。

(2)单机配套,根据年度计划需求量,视不同用途、供货距离远近,期限为3至6个月。其中,各种改装汽车底盘、汽车、拖拉机内燃机、推土机配套拖拉机、工程车辆、船舶配套机床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配套产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3)一次性生产、非标准产品、技术措施等一般不计算库存周转率。应急备件不计算库存周转率。

(4)基本建设材料,按批准的设计清单,对已投入安装的机电产品,可保留到1980年,特种设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超过期限再予批准,成套设备由省级机电设备成套公司批准。

(5)物资部门库存以上一年度或正常年份实际调拨供应量为准,省级物资部门核查四个月库存,地市核查三个月库存,县级核查两个月库存,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核查三个月库存。

(6)供应机构核定依据上一年度或正常年份实际调运供应量,省级供应机构核定3个月,地市级政府核定2个月,县级政府核定1个月,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核定2个月。

(7)对于无需安装的机械产品(如挖掘机、汽车等),调拨量较大的物资部门、供应组织可按上年度或正常年份的实际调拨量确定库存周转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基层用户无需确定库存周转额度。

占用平均流动额资金什么意思_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_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是什么意思

(8)农业机械公司、汽车零部件公司,周转年限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3.其他材料审批时间为2至4个月。

4、非物资部门供应物资的库存周转期批准为1至3个月。

五、中央直属单位及中央直供单位应当执行中央主管部门规定的库存周转限额。

6.对已决定关闭的企业,仅进行清库存、盘点,明确库存状况并上报主管部门,但不核定存货周转指标。对兼并、转让企业,仍需在彻底清库存、盘点的基础上核定存货周转指标。

7、对实行“统供两级库存”的物资,供应机构不再确定库存周转额度。

8、盘点库存时,应根据生产、运输、供应等情况,提前确定合理的库存周转限额,不得按照最长周转期进行盘点。

(三)针对我省库存大、积压多的现状,各项物资库存的核定周转指标,都要体现降低库存、加速周转的要求。省要求,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要在1978年末总库存基础上,压减物资库存总量30%左右;农牧业企业要压减库存总量15%左右;建筑安装企业要压减库存总量20%左右。库存少、周转快、积压少的单位,压减比例可以低于这个数字;反之,可以高于这个数字。

盘点结束后,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填写《核准物资库存周转额度审批表》(表二),同时报送《核准物资库存周转额度汇总表》(表三)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报同级清算、资产清查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一份通知主管部门,一份抄送开户银行,一份送企业或事业单位备案。

省直属、省直供企事业单位的《核准物资库存定额汇总表》须经开户银行签章,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本企事业单位的《核准物资库存周转定额核准表》一式5份,​​报省财产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

各市、自治区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应将本地区《核准物资库存周转指标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积极利用仓库,大力组织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具体要求:

1、超过核准存货周转限额的物资,除足以满足公司当年计划内部需要的外,均视为多余积压物资,必须积极处理。

2、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配送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调运、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各配送部门要负责某项物资的配送、供应和仓库使用,按照先用库、后调度生产、后订货的原则,把用库、配送、供应结合起来,凡是能用库存解决的,一律不调度、不申领、不订货。

3.主管部门、物资配送部门未安排使用余料的,当地物资部门应自上报之日起一个月内统一安排使用余料。物资部门一个月内未安排使用余料的,允许企业打破地域、行业界限,采取多种形式自行处理余料。所处理余料必须真正用于生产建设,严防将余料移走。

对于转出的超额积压物资,转出单位不再收取管理费用和以前发生的运杂费用,将以前期间未摊销的运杂费用视为降价损失,计入营业外损失。

5.各级银行应积极协助企业处置多余、积压物资,按照企业制定的处置计划纳入季度信贷计划,扣减同等额度的贷款指标。对多余、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银行应设立“多余、积压物资贷款”专户,并监督按计划回收。

(五)上下级要相互配合、相互督导,防止出现新的积压。具体要求:

1.本次查明的超额积压物资或问题货物,视为“最高警戒线”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只降不升。今后基层企业若出现新的积压物资或问题货物,主管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协助采取措施防范、处置。

2.各级安排生产计划或物资调配计划的部门,要抓好统筹平衡,防止计划不周、计划多变、层层加压、盲目安排、物资新增积压等现象。基层单位有权监督并提出意见。

3、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部门、供应机构不得在未考虑基层单位上报的需求计划或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强行调配物资,受理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强行调配的物资或货物,允许退回,一切费用由供应单位承担。但按照国家计划调配的物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配方标准,应当按计划执行。

各级商业批发机构不按计划配送商品的,应当事先征得基层单位的同意。

(6)为督促仓库清仓,积极处理和预防新的物资积压或问题商品,应实行经济制裁和试行奖惩制度。

1.对不主动清仓、不认真检查仓库、不准确标注多余积料或残次品、能处理则处理不主动、产生新积压的单位,银行应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物资部门应停止供货;财务部门应停止拨付资金,直至该单位整改完毕。

2、为鼓励积压品或残次品的使用和处理,从1979年9月1日起试行奖励制度。从所处理的积压品或残次品总额中,取费用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用于集体福利和对直接参加处理工作的个人的奖励。具体标准:

对于价值较高、降价幅度较大、比较容易办理的,将收取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手续费。

对降价幅度较小,处理较困难,加工、改制较困难的,按总金额的0.3%收取;

对于任何旧物品,不完整的配件,小件物品和低价值物品,将收取总金额的0.5%。

在提取的费用中,用于个人奖励的部分要控制在适当比例,对个人的奖励在一年内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扣除奖励,并给予罚款或者纪律处分。

已发生的费用视为营业外损失。

3、为了明确奖惩,防止出现新的物资积压或次品现象,从1979年9月1日起,试行由个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罚款制度。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部门、供应机构强行调拨、搭配物资的,对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人员处以强行调拨金额万分之二的罚款,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除,直接汇交接收单位,作为对举报制止人员的奖励。

企业单位盲目采购、不执行国家技术配方标准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新的积压的,处以新积压金额万分之一的罚款,并由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除罚款,作为对单位的奖励。

个人赔偿损失的罚款最高金额一次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的10%。

4.奖惩制度在系统内,由主管部门监督实施;跨系统的,由各级经济委员会监督实施。

3.确定营运资金

(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验资。各级预算外企业不实行验资。国有企业所属集体单位不纳入单位验资范围。物资局系统暂不实行验资。

(二)集体工商企业也须验资,但必须与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验资分开管理,验资后的定额资金可在系统内调整,不得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额资金混同。

(三)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验资要求按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办理;国有农牧业企业验资要求另行安排。

(四)验资工作按照企业预算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行纵横结合,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验资工作,可在本补充规定原则范围内提出适合本系统情况的具体要求。

(五)需要验资的企业,须取得财产验收合格证明、进行“五确定”,或经主管部门确定生产方向、安排生产任务网校哪个好,方可进行验资。

(六)资金审批要本着有利于生产、加速周转、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的精神,自下而上、逐级审批。资金审批要落实以下四项原则和界限:

一是坚持最低额度要求。批准的额度资金必须是超额占用的最低额度,在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度内,凡属季节性、临时性合理资金均可批准。一般规定额度资金应占流动资金总额的65%至70%左右,不得随意增加额度。

二是坚持加快资金周转要求。全额占用流动资金的核定周转天数,要在1978年基础上体现加快周转精神。省要求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加快周转30%左右;商业企业加快周转10%左右;建筑安装企业加快周转20%左右。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差别对待的原则,资金占用少、周转快的行业、企业,核定比例可以低于省规定比例;反之,要高于省规定比例。不能迁就现状,平均下来,降低加快周转的比例要求。

三是坚持以事实作为验资依据。以经批准的1980年销售收入计划作为验资依据,没有计划的,以1979年的销售收入为依据。增加生产的企业,按增幅5%至7%计算;调整减产的企业,按减产幅度计算。决不能盲目高估销售收入计划,作为虚假的验资依据。

四是坚持定额资金。生产企业计划外产品、各类专项资金所需物资、基建物资、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纳入定额资金;结算资金、货币资金不得纳入流动资金总定额。不能混淆界限,不能增加两个定额。

(七)本次资本水平计算指标不再采用年产值资本率,对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改为采用年营运资金周转天数,作为今后国家考核营运资金使用经济效果的指标。

核准的营运资金额度及总额不得扣除核准的自有资金或其他可占用的外部资金,实际周转时,可参与周转。

(八)已完成验资工作的企业,应填写《营运资金确定汇总核准表》(附表4),报主管部门初审,经批准后报送清产核资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财政、银企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县(市)按制度汇总数据后,报地市审核,地市同意汇总数据后,报省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

省直企业验资完毕,经开户银行签字同意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清算验资办公室。

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市、县、省局逐级审批,按所属企业填写《流动资金核准通知书》(附件5),一份送企业备案,一份送企业开户银行。

(九)全额授信实施前,已批准的额度资金仍以自有流动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按照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农牧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四个渠道,采取差别解决和追加拨付方式。

四、确定所需固定资产金额

(一)固定资产所需数量确定完成后,企业应填写《固定资产所需数量确定核准表》(附表6),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清查验收机构批准。

(二)对已调拨的闲置、冗余固定资产,应填写《闲置、冗余固定资产登记表》(附表7),报经主管部门组织调整,主管部门无法处理调整的,允许单位自行处理。

(三)处置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归还被占用的营运资金。

5. 财产损失

(一)处理财产损失必须慎重严肃,实事求是,层层考核,层层追责,汲取教训。不准借机“甩包袱”,给国家造成新的损失。对弄虚作假、以私利损民的,必须严惩不贷。对涉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一律一查、一律一查,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二)国有工交、商业、农牧、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财产损失,在本次财产清算清产核资中处理。事业单位(含领取亏损补贴的)财产损失,应单独统计、单独申报、单独处理。集体企业、预算外企业按照各自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损失。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集体单位的财产损失,由其自行处理,不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本单位财产损失的范围。

必须继续追回各种企业和机构的材料和资金,被各种企业和机构撤销,不得将其视为财产损失。

(iii)降价损失的限制和要求:

1.原材料,半生产产品,成品和商品质量有缺陷且需要根据质量处理的任何价格差异损失。

该范围不包括根据相关国家文件调整价格的普通材料和商品。

2.根据相关中央当局发出的通知,应谨慎对待商业部门中一些暂时销售的商品,并且可以暂时处置可以处置的情况下可以处置的商品。

3.必须仔细定价材料或有问题的商品城市或县的财产清算和资产验证办公室。

商业企业对折现商品的批准机构应根据现有法规处理。

4.对于降低价格的材料或商品,当实际转移或出售的价格差额应作为工业和运输企业,农业和畜牧业企业的非运营损失,以及在评估企业的企业和企业企业的企业中,应适当考虑企业的企业。

(iv)不良债务损失的限制和要求:

1.在获得证书后,所有无法收回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都可以报告为损失。

2.不允许将共同拥有的单位欠下的任何金额报告为损失,但是,如果由于另一方的关闭或合并而无法找到债务人,则可以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后申请损失报告。

3.不允许员工债务和信贷销售作为损失。

4.在仔细的核对和清算帐户之后,应在今年购买农业和副业产品时积极回收农业和边线产品的所有预付款,但是,如果无法发现出现给会员的预购,则可以因偷运而被宣布为生产团队后的不良债务损失。

5.批准的不良债务损失应视为工业和运输企业,农业和畜牧业企业以及建筑和安装企业的非运营损失。

(v)报废材料的边界和要求:

1.原材料,半生产产品,成品,商品和损坏的设备,仪器和建筑物在社会中的最初使用价值,不能被其他产品替换,如果材料批准的形式可以填写200份,则可以用来填充材料的份额。出去。

2.对于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必须组织专业的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以进行检查和技术评估,以进行大量报废材料,必须进行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进行简单的检查,评估,评估,评估和估计。

3.对于所有作为废料的拆卸,回收或出售的资产,必须保留剩余价值。

4.在测试成功之前,不得取消测试产品。

5.废弃特殊材料或设备时,必须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和认证。

6.必须由最初安排生产的部门确定和认证各种专门安排的产品及其备件。

7.对于在1972年资产验证期间被批准的那些批准的人,应避免那些当时错过的报告;

8.所有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书籍净值进行计算,如果某些固定资产已完全折旧并且没有净值,则应将它们视为已放弃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超过了其有用寿命,并应根据正常法规而无需申请申请。

9.必须尽快拆除,回收和出售批准的报废材料,并不能扔掉仓库。

(vi)库存剩余和短缺的限制和要求:

1.如果库存时的当前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数量超过书籍的数量,则是盈余;总结可以在一份批准表上填写。

2.必须调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短缺的原因,如果尚不清楚下落的原因,则不得报告涉嫌腐败或盗窃。

3.除了找出盈余固定资产的来源外,还必须对其进行针对国家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进行检查以防止重复。

(vii)暂时确定批准和库存损失的批准机构是基于一个企业作为单位的,如果取消和库存损失的总损失和库存损失的总量少于50,000令吉(包括下面的50,000元)(包括下面的50,000令吉) ENT部门;如果当前资产在5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固定资产在10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则应在县(城市)初步审查后将批准提交给县或城市财产库存和资产验证办公室;如果流动资产超过100,000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超过了200,000元人民币,则该批准应在县或城市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其提交给省产库存和资产验证办公室。

对于该省的企业,如果当前资产少于100,000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少于200,000元人民币,则应由合格的局批准,如果当前资产超过100,000元,并且固定资产超过200,000元,则应通过批准省级的批准。

对于商业企业,应根据当前法规规定的批准机构进行处理。

8.报告和批准在每个级别的报废和库存损失的方法:

1.企业应填写“财产损失摘要报告表”(附录表格11),附有各种批准表,并将其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摘要,然后将其提交给同一级别的财产清算和资产验证办公室,以供批准。

2.所有级别的批准单位应逐一讨论每个项目,对于大量损失,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和验证,如果需要高级当局的批准,则应填写“财产损失摘要报告”并提交给省级。

3.所有级别批准的损失金额将逐步传递到企业,并转移到“要注销的财产损失”帐户中。

4.对于这次批准的报废库存损失,国有的企业将分配特殊的资金,以抵消“集体企业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库存剩余材料来增加自己的资金。

6.进度要求

(i)在检查财产时,我们必须在确保支票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决定,我们必须最好地缩短检查时间,我们不得停止并重新拖延。今年十月的全面检查必须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

(ii)关于材料积压过多的处理,该省要求在今年第四季度内取得重大结果,到今年年底累计处理50%,并且将报告每月评估和评估。

(iii)要清除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我们必须在门口进行检查并收集它们。

(iv)应立即确保通过财产检查和接受的单位进行验证,并可以立即验证该省的时间,该省越好。

(v)对财产损失的审查应按照财产清算的进度进行批量进行。

如果该法规与相关省级部门的先前法规或法规发生冲突,则应按照本法规进行处理。

附录1-11(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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