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如下:
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2.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学校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提供保障。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结果应当公布。
4.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5.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 学校应当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
以上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时可能因地域、学校规模、办学层次等因素而略有不同。建议咨询所在学校的工会或相关负责人,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1. 更加注重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应该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在新的规定中,可能会强调这一点,并要求学校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 更加注重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管理机构之一,与其他管理机构之间应该相互协调和合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新的规定可能会强调这一点,并要求学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3. 更加注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新的规定可能会对这两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学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效果。
总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2025年的变化可能会涉及到民主管理、协调合作、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