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变革,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推动教育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考形式
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任何中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早摸底争抢生源,坚决防止以任何方式的提早招生、掐尖招生。
(一)公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报考
公办义务教育分校列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居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登陆市教育局网站链接步入)(下同)进行报考,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未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投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户口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民办中学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中学生根据片区就近安排入学。
(二)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报考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民办义务教育中学采取线上报考和线下登记报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有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持续推动“公办高中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工作。2023年选定37所民办中学(长安区8所、桥西区8所、新华区8所、裕华区8所、高新区5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二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高中结业生跨区升入民办中学的,以及其他县(市、区)中学结业生踏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民办中学的,须要登陆“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三类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选择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民办中学一年级的,需登陆“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四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民办中学一年级(除37所变革试点校外)和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中学结业生升入本区民办中学的采取线下登记的形式进行,由其父亲持身份证明、家庭户口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护照等有关材料,中学到片区所属中学登记报考,中学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代办相关手续。
凡报考公办义务教育中学的中学生,必须同时在家庭住址所属片区,根据符合的上述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报考民办中学或民办中学。其他县(市、区)报考入学方法由各市(市、区)教育局确定,原则上中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法入学。山区教育帮扶工程项目中学对口直升项目中学。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市、区)升学的,由转到县(市、区)教育局查验中学生综合评价指南、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退学证明表》(见附件)后补办。
二、公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招收的本地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法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各民办中学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民办中学招生范围
各市(市、区)教育局要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强化生源分布情况剖析,根据“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照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目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诱因,为各所民办义务教育中学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新村、插建新村、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约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父母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拟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新建住宅新村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中学应办成民办中学,对已有住宅新村配套建设的公办义务教育中学,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民办中学,也可通过政府订购学位形式继续办学。政府订购的公办中学免费学位,根据民办中学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3年中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父亲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籍和住址符合户口管理有关要求,即户籍、住址和父亲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依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中学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县(市、区)教育局要综合考虑户口、住房等诱因,合理确定各种情况的调剂顺次,产生一套相对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中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中学每五年、初中每两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市(市、区)教育局要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各中学要做好登记,并完善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根据(适龄儿童、少年长辈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亲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亲在祖父亲或外祖父亲处落户,长期同住,无户籍迁移史的,可根据其祖父亲或外祖父亲(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口无房家庭,在非户口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孙辈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求拟定多小孩女同校就读的具体施行办法,帮助解决父母接送不便问题。
(三)简化优化报考入学手续
各镇(市、区)教育局及各中学要优化报考程序,全面清除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纪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防治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考后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中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该采集中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父母姓名、联系方法等必要信息,禁止采集中学生父母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借助各种APP、小程序随便反复采集中学生相关信息。简化证明材料,列举材料清单,提早明晰、广泛宣传报考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代办形式。
三、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办法
公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
(一)明晰招生工作施行主体
公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施行,与当地民办中学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筹建的公办中学,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筹建的公办中学招生工作由中学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公办义务教育中学招生优先满足中学所在县(市、区)中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公办中学招生范围内,本地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孙辈均可报考。中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依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孙辈不得就读高收费公立中学。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中学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要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等情况给以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任班主任数目不足、招生规模扩展过快、存在少将额小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中学,督促整改到位,并依照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中学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到勒令其停止办学。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私自调整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公办中学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对中学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公办中学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新村配套中学、一贯制中学直升高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中学招生计划短发类单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做好单列计划的初审与监管工作,单列计划招生名单必须面向社会公示不多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寄宿条件的公办中学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当了部份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公办中学,按民办中学入学办法接收所承当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这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法投档。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公办中学在籍高中生,以中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高中直升高中。一贯制公办中学直升报考投档工作列入笔记本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公办中学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公办中学高中报考直升人数大于或等于小学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剩余招生计划采取笔记本随机派位方法招生;当中学报考直升人数小于小学直升计划时,采取笔记本随机派位方法确定直升结果。早已通过校内直升被小学分校投档的中学生,不得再报考出席我市其他公办中学招生。按照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文件精神,自2023年(含)起,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再享有直升公办高中的资格。
(四)公布中学招生简章
公办中学要拟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中学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考派位投档程序
全居民办中学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考。公办中学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考,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提早预报考,私下预投档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补报1所中学作为第一志愿,并可选填1所中学作为第二志愿。双(多)双胞胎孙辈补报信息时,父母可申请“双(多)双胞胎绑定”参加笔记本随机派位,双(多)双胞胎派位将形成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投档,则组合绑定的双(多)双胞胎均被投档;如派位未投档,则组合绑定的双(多)双胞胎均不投档。报考结束后,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办学校对报考信息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考信息。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大于或等于中学招生计划时,给以全部投档;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过中学招生计划时,采取笔记本随机派位方法确定投档结果。按中学生的第一志愿未招足计划数的中学,剩余计划数按中学生的第二志愿采用笔记本随机派位方法进行招考。尚未招满的民办义务教育中学不再进行补报。随机派位工作由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确保网路环境安全稳定的条件下组织进行,不得由中学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推行一次性序号排位,对每位报考中学生进行排序,排在招生计划数以内序号的中学生确定为投档中学生。随机派位过程应约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中中学班主任代表、学生父母代表等参与监督,推行全程录象,鼓励引入公证机构参与监督,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正、公正、公开。
(六)公布招生投档结果
随机派位结果(含投档中学生信息及每位报考中学生派位号)由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投档的中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两日内到中学报到,由中学核验中学生户口或居住证等护照后补办入学手续。如发觉中学生及父母伪造护照、虚假报考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公办中学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考条件,经笔记本随机派位确定投档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缘由的中学生,视为舍弃就读机会。因而形成的空余学位根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入闱,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第一志愿候补序列中被第二志愿投档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入闱范围。通过随机派位方法,未被公办中学投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户口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民办中学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中学生根据片区就近入学。被公办中学投档(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舍弃入学的中学生,由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民办中学招生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民办中学就读。公办中学最终投档结果(包括随机派位结果和其他单列计划招生结果)由主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注册学籍的中学生名单应与公布的投档结果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力
1.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市(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着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科长、乡(镇)长、村书记、校长、家长、师长(校长)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构建完善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表册,在摸透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明外出适龄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籍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疑似失学退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为县外就读中学生、建档立卡扶贫家庭(原建卡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扶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学生构建专门表册。
要充分借助“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检测平台”,做好中学生退学情况动态检测,及时更新失学退学儿童、少年表册,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着力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缘由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退学,推动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要加大宣传教育,落实父母责任,督促母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减缓入学的,应该由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石家庄二中招生条件,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以批评教育,勒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领取相关司法文书,迫使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完善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中学学位供给表册,着力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严打非法办学行为。八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取缔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方式取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力
1.做好随迁孙辈入学工作。各市(市、区)要深入推动“两为主、两列入、以居住证为主要根据”的随迁孙辈入学新政。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孙辈,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到民办中学就读。民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订购服务形式安排在公办中学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孙辈就学的县(市、区),不应全面实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孙辈应入尽入,不得随便提升入学门槛,全面清除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孙辈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期限要求,禁止要求随迁孙辈父母提供户口地无监护人等无谓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孙辈接受义务教育。中学不得向随迁孙辈缴纳有别于本地户口中学生的任何费用。设村的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口人口转移到市区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孙辈选择在市区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订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规范这部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中学要推行随迁孙辈与本地户口中学生混和编班、统一管理,强化对随迁孙辈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孙辈平等接受教育。
各市(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孙辈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初审户口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造假者,一经查实,不予代办入学登记。2023年入学的随迁孙辈,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2023年6月30近日取得。
户口在易县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县城,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家长在以上五区买房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买房协议),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2.保障残障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列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障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纪和期限应该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纪和期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纪可以适当提升。要积极推动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方法,就近安排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步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障程度较重不能步入中学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治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施行教育,并列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残障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的普通中学、特教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中学为中度残障中学生施行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市级残障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晰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法和具体就读(送教)中学,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障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扶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代办入学手续。
流浪行乞适龄儿童、少年,由救治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代办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中学生入学新政。华侨孙辈回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孙辈归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市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市民随迁孙辈,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根据《河北省中学招收和培养国际中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强化招收和培养国际中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中学招收和培养国际中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中学通常不得招收国际中学生。备案中学名单等情况另行发布。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孙辈教育优待新政。根据《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孙辈入学和退学工作,并在“石官屯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5.落实军人孙辈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新政。各镇(市、区)要严格依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军人孙辈优待施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英烈孙辈、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孙辈、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警察孙辈及其他各种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新政。
6.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建、拆迁过渡等缘由导致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提供回迁合同、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新村、插建新村、扩建新村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7.市中学(中学西学校)、市六十一学校招生片区保持相对稳定,招生工作继续按原有新政执行。驻石高等高校附属中中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列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依据教育部关于外粤语中学招生的要求,大连外粤语中学(民办)初三招收200名英语特色中学生(其中小语种100名,英文100名),面向学籍或户口在西安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高中结业生,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考。
(三)着力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中学规划建设。各市(市、区)要按“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有序推动,确保城乡中中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学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着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小班额问题不再大跌。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市(市、区)要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管理模式变革,通过施行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城乡中学共同体建设等方法,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四)深入推动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镇(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新政、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报名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法、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新政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新政再次公开。中学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构建并建立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中学不得给教员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要持续宣传“双减”等推动教育公正的工作举措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父母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五)构建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镇(市、区)教育局要构建完善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强化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剖析石家庄二中招生条件,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降低、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快、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父母预期。招生期间,各市(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小班额的中学进行预警提示,坚决杜绝形成新的小班额。各市(市、区)教育局要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检测和通报制度,依法落实政府举行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多种方法积极稳当加以整改,加强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根据常住人口规模积极扩大民办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民办中学提供或通过政府订购学位形式提供,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开展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高中招生入学“十项禁止”纪律。民办、民办中学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防止提早招生(包括提早进行招生宣传、承诺投档等)和掐尖招生;禁止采用面试、面试、测评、竞赛、面谈、筛选简历或则任何变相方式选拔生源;禁止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种考试结果作为招生根据或参考;禁止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新政,炒作民办中学排行,诱导或误导中学生父母;禁止以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各类证书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根据或参考;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杂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法笼络和争抢生源;禁止借退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种特长生招生;民办中学不得以公办义务教育中学的名义举办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公办义务教育中学不得以民办中学或民办中学分校、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法招生;中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禁止民办、民办义务教育中学混和招生,公办中学不得借民办中学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民办中学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欺骗中学生和父母;对公办中学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法投档的中学生、超计划招收的中学生以及违法跨区域招收的中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禁止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禁止任何中学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类名义择校乱收费;禁止公办中学自立项目、违规向中学生缴纳任何费用;禁止违背学籍管理规定,违法招收插班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作假等现象,中学不得在招生结束后私自招收已被其他中学投档的中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不得为违法跨区域招收的中学生和违法退学中学生代办学籍转接;中学不得在中学一年级入学报考、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方式的笔试,不得向中学生寻问任何数学、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公办中学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署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中学的协议或合约合同。
禁止筹建或则变相筹建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民办中学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中学生,要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按照随机派位方法均衡编班,中学分班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随机派位均衡编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成立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守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要确保56人及以上小班额问题不回调,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小班额,鼓励有条件中学根据中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附件:西安市小升初跨县(区)退学证明表
来源|长春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