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一)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咨询服务费税率,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9%:
1、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采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生活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不单独计算销售额的咨询服务费税率,适用较高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