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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2-15 11:54:2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缴纳有关事项及相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决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发《跨

区域企业合计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修订第31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局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同期关联方申报与信息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及相关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终结算及相关声明的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和

山东省跨省、跨城市合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做好税款的最终结算和结算。企业在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末期结算应纳税额的,应当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被审计征收的,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方申报。

二、申报方式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申报缴费”,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做纳税-纳税申报和缴费-其他纳税申报”进行相关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功能

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3月1日上线,申报系统设置了申报表各表核对关系、具体企业身份识别、多缴退税一键申请、报关报税相关信息等功能,方便和协助企业完成最终结算。

3. 最终结算的重大变动

(1)修改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填写说明的部分内容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格和填写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 - 资料下载 - 表格下载 - 纳税申报”下载。

这填写年度纳税申报

表的视频可在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界面、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清水微课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青岛市税务局官网“清水书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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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化涉税信息报送流程

1、有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当年填写《政策性搬迁税调整表》,不再随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交《企业政策搬迁清算损益表》。

2、企业申报境外所得税抵免,减少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信息,大部分信息完全由企业保管,以备日后参考。

(三)提供政策风险预警服务

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2022年度决算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预警服务。实施稽核征收方式青岛电子税务申报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税的企业,可利用“风险预警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有关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对于

最终结算及关联方申报中未涵盖的其他事项或问题,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部门咨询电话、税收征管互动平台、12366税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及缴纳材料清单

2、申报相关事项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月 28, 2023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决算清缴需报送材料清单

1、实施审计收集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2年修订);

2. 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信息:

(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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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对外商投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递延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税调整明细表》。(四)股权或者资产转让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五)享受原集成电路优惠政策的企业

制造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即选择“延续原优惠政策”)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45、47、50、51、56项的要求提交相关信息。

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工业部公告》附件提交相关材料。信息技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

(六)涉境所得税抵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部分税务事项宽容和进一步精简的公告》附件5第4项的规定报送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附件5第4项关于

实行宽容处理若干税务事项并进一步简化涉税信息报送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项目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在产品开发完成当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主体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八)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税前

扣除准备金青岛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关于综合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送的特别规定

:跨省、跨市合计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同时提交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企业合计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实施核准收集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相关涉税材料的企业

通过电子税务局以数字证书的形式,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相关涉税材料的纸质副本。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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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报相关事项的提醒

1. 相关报告实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上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年度报告。

根据

42号公告有关规定,被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内与其关联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2、申请人年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但须按照42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提交国别报告。

除《申报企业信息表》四种形式外,“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交易汇总表》、《关联方关系表》和《关联方交易年度财务状况分析表(申报企业个人申报信息)》,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选。

2、关联交易内容

1.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货物、产品、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2、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金融资产的转移。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

4.金融一体化。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贷款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计息垫款及延期付款。

5. 劳务交易。劳务服务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研发、维护、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3. 相关申报和同期材料的准备要求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提交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交易年度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42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信息,包括标的单据、地方单据和特殊事件单据。需要提交主档的企业需自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编制,若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则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编制2022年主档。需要提交当地文件和特殊活动文件的企业,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准备工作。上述同期材料应当自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在编制完同期材料后,可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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