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浙人社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社会培训评价选拔现将温州市2023年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工作及市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新工种(级别)登记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
(一)由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评选。
(二)新工种(级别)登记。
2.申报职业范围(级别)
(一)向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申请评选。
1.申报职业数量不得超过3个。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并配备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正在修订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能职业(工种)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新工种(级别)登记。 新增的工种是经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登记的职业下的工种。 新增级别应当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3. 应用对象
(一)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遴选申请:具有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功能的各类独立法人单位,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机构、民办非企业、与政府部门、企业(雇主)脱钩的社会团体等。
(二)新工种(级别)注册申请:温州市注册的社会培训评估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评选
1、是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主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兼职评价员、督导员。
(三)有与评价职业相匹配、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在拟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并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4、有完整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
5、申报机构人员、专家、场地设施必须符合浙江省社会评价机构评选标准(见附件1)
6. 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7、其他条件。
(一)技术院校、职业院校、普通大学、企业管理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培训(评估)经历,累计相关培训评估规模1万人以上。
(二)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应达到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考核等级(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放宽至3A级。
(三)企业(用人单位):应在注册有效期内,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达到四星级及以上等级。 申报职业应具有累计200人以上技能等级鉴定独立评价经历。
(二)申请新工种(级别)登记
(一)具有与作业种类或者级别相适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2.应有与工作类别或水平相适应的专家和评估人员队伍。
5. 申请流程
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综合工作平台(),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一)申请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评选
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综合工作平台”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机构注册申请业务模块,上传以下材料:(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二)现场设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诚信承诺书(附件3);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新工种(级别)登记
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综合工作平台”,选择申请新工种或级别的评估工作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估机构申请》表格”(附件2);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评估备案
(一)现场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取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现场检查、通过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验证、集中路演等方式,经过综合评价、逐项打分后,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定社会评价机构。
(二)网上宣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其职业、等级等信息予以公示,以供评估认证。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登记及公告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编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具体工作由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报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公布后即可开展。 温州市社会培训评估机构选定的评估机构可以对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证。
七、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发展、完善”的要求,严格落实备案程序,选择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
(二)评选(备案)工作采取“限时申请、及时受理、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
(三)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备案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是保证评价质量的基础。 服务,积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